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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退休人员再任职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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