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
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会使金融机构体系发生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官僚资本银行采取了没收政策,没收了国民党政府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对民族资本银行和私人钱庄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和发展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从而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金融机构体系。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按当时的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的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
“大一统”模式下的金融体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其特点是:1.在银行设置上,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全部银行业务,下设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统揽一切银行信用。2.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和信贷业务于一身,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兼办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这种高度统一的金融体系,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金融宏观控制,有利于统一调拨资金。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明显的,不利于调动地方各级银行的积极性。“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是与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这种体制下,银行体系只是作为信贷资金分配工具而被纳入到国家财政分配体系。这种体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不仅忽视了市场规律,而且使银行丧失了经营活力。
(二)1979年以来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代,与此相适应,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也进入了一个改革与发展时期。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十年的改革实现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分设以及金融机构多元化的初步发展。
1979年2月,我国重新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农村金融业务移交给了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3月,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的国际业务移交给了中国银行。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专门从事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工商业的信贷业务与城镇储蓄业务移交给了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保险业务处也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完全脱离了具体的银行业务,转变成了专业性的中央银行,专门执行货币发行、金融行政管理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但由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而且政策性银行还没有设立,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交叉都使得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仍然有限。
这一阶段的改革还使得金融机构多元化得到了初步发展。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它是经营金融、投资、贸易与服务等综合性业务的经济实体。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成立了许多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1979年,河南省驻马店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济特区得到发展,1982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成为首家在我国获准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86年我国重建交通银行,重组后的交通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中信实业银行成立,它也是一家全国性综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样,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并存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初步发展。
第二阶段的改革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这一阶段的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深入,是我国金融制度变革和创新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1993年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推动阶段。1995年,我国陆续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重要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商业银行法》明确要求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向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所实行的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使专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它们来从事政策性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公平竞争。在进行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同时,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形成了与国有商业银行全面竞争的格局。在商业银行全面发展的同时,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与竞争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管理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履行三大职能:一是享有货币发行垄断权,履行发行银行的职能;二是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履行政府银行的职能;三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法律界定: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在1997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总行、省级分行、地区(市)二级分行和县支行四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1997年下半年,中央银行进行重大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实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四级管理体制。现有总行1个,分行9个,分别设在沈阳、天津、济南、上海、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总行对其分支行在银行业务和人事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经过十几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逐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过渡。1984年中央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率,以后逐步实施了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手段来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信贷结构。到2002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基本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经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
(二)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有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他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1994年,随着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原有的4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成为现在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在原有分工的基础上,逐步交叉,传统分工逐渐淡化。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上,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到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80%以上的份额,具有寡头垄断的特征。但是这种趋势正在逐步发生变化,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管制的放松,银行业从业家数逐步增多,不同规模、不同产权性质的银行逐渐出现,改变了银行业原有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国有银行发展的一大阻碍。2000年,国家为剥离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达不到国际标准8%的要求,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另一大障碍,虽然1998年中央曾采取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办法来弥补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但到2001年底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不到7%。
2.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得以组建,以后又相继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十几家商业银行。目前已有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它们是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从业务活动范围来看,这些商业银行在初建时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务在不断延伸,区域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超出原来指定的地域范围,比如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经营性分支机构已向全国发展。
这些商业银行依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因而,尽管他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额等方面远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都很快。
在四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在《银行家》“世界1000家大银行”2000年度排名中,招商银行位居第222位,已经超过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中等规模水平;在《欧洲货币》1999年度“亚洲最大100家银行”排名中,招商银行股本回报率居亚洲银行业的首位;在美国《环球金融》杂志的评比中,招商银行被评为2000年度中国本土最佳银行。
从资本充足率来看,“深发展”是17.56%,浦发银行是11.27%,民生银行是10.1%,招商银行是10.90%;从贷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535亿元,浦发银行是971.51亿元,民生银行是735.64亿元,招商银行是1402亿元;从存款总额来看,“深发展”是879亿元,浦发银行是1482.71亿元,民生银行是1039.82亿元,招商银行是2143亿元;从营业网点数来看,“深发展”是170个,浦发行是240个,民生银行是105个,招商银行是280个。
3.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以来,我国的一些城市开始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到1996年,全国共有18家挂牌营业的城市合作银行。从1998年开始,这些银行陆续更名为以城市命名的商业银行,如北京市商业银行。这类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是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建的,其功能也主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今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也要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态各异,但是各类商业银行都是以商业银行法为从业的基本依据。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原则及业务范围。该法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业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而成立的专门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的银行。它们分别是1994年组建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银行的分工是: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为农业基本建设、农副产品、农业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及财政拨付,其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四)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除上述银行性金融机构外,我国还有多种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它们经办某种专门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介绍主要几种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多种经济类型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从出资人划分大致有三类: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截至199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市场中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还有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包括日本东京海上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广州分公司、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海南分公司、美亚广州分公司和瑞士丰泰上海分公司;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等。
1995年10月,我国颁布了《保险法》。根据《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除用于理赔外,目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不得用于设立证券营业部和向企业投资。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2.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建国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此,金融信托业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业务有以下四类:(1)信托投资业务;(2)代理业务;(3)租赁业务;(4)咨询业务。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它受托办理股票债券发行业务,受托代理单位及个人的证券买卖业务,同时自己也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经营。
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经营,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承销或包销各类有价证券,使发行者能方便和迅速地筹措到长期资金。证券公司通过派驻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各类有价证券,从而使各类有价证券能按公平的市场价格在投资者之间自由转移。
在我国,证券公司被视为投资银行,它可以从事投资银行的各项业务,但从事投资银行的不仅有证券公司,还有以下机构:(1)中国投资银行;(2)中外合资金融公司;(3)1999年3~10月,我国先后成立的四家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
4.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和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度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并由农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相当程度上丧失了它应有的合作性质。1996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二是恢复它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主要为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与一般商业银行基本相同。
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股份制形式建立起来的。发展历程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部分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
(五)在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主要采取三种形式:1.允许其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盈利性的业务活动);2.允许其设立业务分支机构;3.允许其与我国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图5.2 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图示
本章小结
1.金融机构是指以某种方式吸收资金,并以某种方式运用资金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分为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其中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最为典型。
2.按银行性金融机构各自在经济中的功能划分,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3种类型,中央银行起主导作用,商业银行是该体系的主体。各国为了贯彻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以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目标,成立了在特定领域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政策性银行。
3.我国在1994年先后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也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否成熟的标志。
复习思考
1.现代金融机构体系有哪些特点?由哪些部分构成?
2.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3.比较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异同。
4.试述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及现有机构体系。
5.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和职能是什么?
6.试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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