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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数字化的路径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特殊金融组织。各国的中央银行或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均处于该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统管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银行的业务创新使货币和信用活动与贸易和新兴工商业的发展紧密结合。1922年,在瑞士的日内瓦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又再次强调了布鲁塞尔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此兴起了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又一次高潮。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特殊金融组织。各国的中央银行或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均处于该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统管全国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经济条件。

(一)历史背景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中叶,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如下:

1.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15、16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初步形成,社会生产转向商品化。到18世纪上半叶,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工业革命,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货币经营业愈发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图,由此产生了对货币财富进行控制的欲望。中央银行就是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2.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

银行业的产生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在此之前的货币兑换商和银行业发展而来;二是直接设立新银行。13~14世纪,银行业最早出现在西欧,到14世纪末期,一些以“银行”命名的信用机构开始出现。16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及其带来的工商业的空前发展,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个高潮。该时期的银行业能够发行银行券、为企业开立账户并办理转账、为新兴行业融资并提供服务,真正具备了现代银行的性质。

3.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的普遍发展

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银行的普遍设立,促进了货币、信用与经济的融合。银行的业务创新使货币和信用活动与贸易和新兴工商业的发展紧密结合。

银行作为全社会闲散资金的吸纳中心,其作用是一方面吸纳全社会闲散资金,一方面将其当做可支配的资本来经营。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促使生产力空前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又促使资本主义银行信用业蓬勃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经营机构不断增加;二是银行业逐步走向联合、集中和垄断。社会生产力在新型银行诞生之前基本上是依靠众多个体自身积累的力量向前推进,在新型银行成立以后,则开始以社会资本的积累形式加速前进。

4.经济发展中新矛盾的出现

这时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体系还比较脆弱,银行业面临着严重危机,矛盾突出表现在:由于发行银行的经营问题和信誉问题使分散发行的银行券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的迅速增长使其交换和清算的速度减缓;银行的破产倒闭使信用体系和经济运行不断受到冲击;缺少统一规则的竞争使得金融秩序经常出现混乱。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导致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面对当时状况,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货币制度上寻找原因,企图通过发行银行券来控制、避免和挽救频繁的经济危机。

(二)客观经济条件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中叶,其产生有着客观的经济条件。

1.货币统一发行的要求

在中央银行未出现时,各商业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利,这些银行只要拥有足够的发行准备就可以发行银行券。银行券是在商业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产生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各银行都有权发行银行券,市场上有多家银行的银行券在流通。随着生产与流通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上流通的银行券越来越多。

由众多银行分散发行银行券的弊端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保持货币流通的稳定;

二是不利于社会化的生产和流通;

三是大量不同种类的银行券同时在市场上流通,给银行、企业间的交易与支付带来困难,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

2.统一票据交换与清算的需要

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银行间的票据结算往往是由各家银行单独分散进行的。但是,随着银行处理票据业务的扩大,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化,由各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结算已成问题。票据的交换及清算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阻碍经济正常运行。

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3.银行支付保证能力的问题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工商企业对贷款的要求体现为数量的扩大和贷款的期限延长。商业银行银行券的发行又受到地区和信用的限制,且如果存款用于贷款过多,还会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普遍的金融恐慌到来时,银行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破产的可能性极大,而一家银行的支付危机可能波及其他银行,甚至会危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

因而,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他众多银行的后盾,适当集中各家商业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在银行出现难以克服的支付困难时,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充当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4.政府融资的问题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大大增强,政府职能的强化增加了开支,再加上战争的频频爆发和自然灾害,使得政府财政入不敷出。

为了弥补财政亏空,政府逐渐成了银行的主要客户。但由于政府对资金需求巨大,而当时银行的规模较小,因此政府融资要与多家银行建立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也是极其松散的,为政府融资带来不便。为了保证和方便政府融资,客观上要求政府建立受其直接控制的银行为自己服务。

5.金融监管的需要

金融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很高的风险,并且关系到一国的货币供应量。它的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代表政府对整个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以维护其公平、效率和稳定,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进行调节。

这种机构不仅在业务上与银行建立密切关系,而且还要依据政府意志制定金融政策和管理条例,以此来统筹、管理和监督整个国家的金融活动,这一监督使命,由中央银行承担最为合适。

中央银行的产生有两条途径:一是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逐步演变而成,即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这家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这家银行逐步具有了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中央银行制度在经历了初创时期后,其发展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可称为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

二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可视为中央银行的强化时期。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

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金融会议,要求尚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要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便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系和经济的稳定。

1922年,在瑞士的日内瓦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又再次强调了布鲁塞尔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此兴起了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又一次高潮。

从1921年至1942年,世界各国改组或设立的中央银行约有43家。

上述许多央行都是运用政府力量直接设计成为法律上具有明确权责的特定金融机构。

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后,新、老中央银行均开始建立准备金制度,并以管理其他金融机构为己任。中央银行作为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的职能,在这段时期迅速扩展并逐渐趋于完善。

(二)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时期

“二战”结束后,强调由国家干预经济、用赤字预算和扩张性货币政策来进行反经济危机的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成了西方国家管理经济的理论基础。

与此相适应,战后西方国家大多通过立法授权中央银行调节国民经济,并把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作为目标。

与中央银行制度初创时期自然发展型的基本特征不同的是,人为发展型是该阶段的基本特征。受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放弃传统的金本位制,开始推行纸币本位制或者信用货币制,世界经济也逐渐由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化。

“二战”后,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各国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逐步对中央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造。就中央银行自身而言,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也不断增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并列成为两大主要宏观经济政策。

稳定币值、维护金融安全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需求构成了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社会背景。

三、几个典型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

(一)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在“一战”和“二战”时相继被赋予新的职能,这便是在联合王国承担外汇管制的检查和管理职能。这一职能一直到1980年英国取消金融管制时才消失。

1946年颁布的国有化法案规定,股东可以用股票换取票面价值4倍的政府公债;为了公众利益,财政部认为在必要时,应当与英格兰银行总裁协商后发布指令。从中可以看出,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有所下降。

但实际上,从1946年国有化法案颁布以后,财政部从未使用过法律上规定的权力。同时,英国政府也非常重视英格兰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意见,从而使英格兰银行在履行其中央银行职责时仍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二战”后,英国不断发生财政赤字,大量发行公债和国库券,英格兰银行为了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公开市场活动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1971年开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合格负债的12.5%保持流动性资产。

1980年3月,为控制通货膨胀,又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合格负债中的0.5%以现金形式无息存入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的再贴现率统称为银行利率,1932~1951年一直维持在2%的水平,1952年后不断提高。

1998年布莱尔工党政府上台后采取了一些加强英格兰银行独立性的措施。

新《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使管理货币政策的权限,明确规定了货币政策的目标。修改后的《英格兰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英格兰银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必须遵循的目标是维护物价的稳定,支持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在内的政府经济政策。

新法还十分重视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信息公开问题,以更好地明确英格兰银行及以财政部为代表的英国政府在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的责任。

(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联邦储备系统正式成立。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要求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将不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1935年银行法》。该法对联邦储备系统的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撤销联邦储备委员会,成立了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Re-serve System)。同时,该法加强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权力,将它作为联邦储备系统的决策机构。

通过改革,12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力被大大削弱,联邦储备系统终于成为中央集权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1946年就业法》首次明确,宏观经济的目标是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要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来实现上述四项目标。

1951年的《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协议》,结束了美国长期以来利率和政府财政债券挂钩的“盯住制”,使联邦储备系统彻底摆脱了财政部的控制,开始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之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为标志,联邦储备体系又有了新的实质性变化。

(三)德国的中央银行

“一战”后,德国政府进行了改组,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但仍以德国国家银行为中央银行。

1924年德国的《银行法》规定,国家银行独立于政府,并对银行理事会进行改组,要求有一半的外国人参与,用意十分明确,即保证德国政府对“一战”战胜国的赔款义务;银行理事会负责其经营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取消政府的监督权。

希特勒上台执政后,于1933年修改《银行法》,取消了国家银行理事会,将该行直接置于国社党领袖与国务总理指挥之下,该行的独立地位丧失。

1946年,西方占领国开始在西部各州建立州中央银行。

1948年3月,盟国把分散的各州中央银行联合起来,成立了“德意志诸州银行”。

1957年7月26日,德意志联邦议会通过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两级中央银行体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

1990年7月1日,两个德国缔结的《货币、经济和社会合并条约》生效,西德马克成为德国统一后唯一的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成为统一的德国的中央银行。

(四)日本银行

“一战”刺激了日本经济,国际收支出现了巨额顺差,大量的金银流入日本,从而带动了日本金融行业的发展。1919年,日本银行引进银行承兑票据的再贴现制度,并通过调节贷款来控制现金和银行中的存款量。1931年,日本银行承担了填补财政赤字的新任务。1932年,日本银行开始实施自身承购国债的发行方式,这为财政通货膨胀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二战”爆发后,为了解决日本政府战时军费需要,日本以纳粹德国的银行法为蓝本颁布了《日本银行法》。该法规定:日本银行应当专门以国家目的达成为使命运营;确立日本银行管理通货制度,要求日本银行对政府提供无担保贷款和国债的募集或承销;政府拥有任免、监督和命令日本银行行政官员的权力。“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干预下,日本在1949年对《日本银行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提高了日本银行的自主性,促进了日本银行经营的民主化。

(五)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简称欧洲央行,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它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欧元区各国政府的监督,是唯一有资格在欧元区发行欧元的机构。

欧洲中央银行的职责:保持价格稳定和维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机制: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必须以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所有成员国内进行。

欧洲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一家超越国家范围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自建立以后,拥有了在人事、财务和操作中的较大独立性,号称是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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