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机制与保险业创新
(一)激励是创新的基础条件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的研究认为,产权制度给创新造成的激励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因素,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方面的创新只是产权激励的结果而已。由此可见激励对于创新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曾提出“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与其他领域一样,保险业也需要有效的保护与激励,以促进创新的产生。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是制约保险业创新的重要原因
从创新的实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上还存在种种不足,这些是制约保险业创新的现实因素。
1.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弱化了利润激励和竞争威胁。2008年,产险市场上中国人保所占市场份额为41.6%;寿险市场上中国人寿所占市场份额为40.3%,这种寡头垄断型的市场结构降低了垄断企业产品创新动力。另外,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规模小,发展潜力很大,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有较大的成长空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较小,因而缺乏创新的外在压力。
2.创新行为欠保护,创新的正外部性弱化了保险企业创新的愿望。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创新的风险性越高,创新活动的正外部性越大,创新产品供给不足就越严重。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同时,模仿者还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易识别,从而导致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保险公司花费大量成本所开发的新险种,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为竞争对手所模仿,这一方面使得其开发成本难以收回;另一方面,也会挫伤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3.缺乏创新风险的转嫁和分担机制,弱化了保险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创新,尤其是保险产品创新,蕴藏着大量的风险,如定价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如果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形成对创新者的有效激励,必然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领域不敢问津,造成新产品总量不足和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二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被迫规定了许多过于苛刻的投保条件,导致保险产品名不符实,也给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客户留下了余地。
4.缺乏创新的内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弱化了保险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快心态过重,对投入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能力的产生。
5.创新投入少,技术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缺乏,弱化了保险企业创新的能力。一方面,保险企业进行创新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甚至是持续的资金投入,而我国保险企业创新投入明显不足。从国外的一般情况来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名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另一方面,寿险产品创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技术和系统的支持能力是影响寿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又一重要因素。保险创新需要精算、营销、核保、管理、财务、投资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都还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产品创新的要求。随着今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这一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此外,经验数据的积累也是影响保险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产品还缺乏一些经验数据的支持,因此产品创新还存在客观基础支撑的问题。
从以上对保险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业创新激励不足并非由某个单一原因造成,而是由多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增加保险业的创新激励需要依赖于完善激励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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