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求—价格引导机制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J.M.Utterback)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汪丁丁博士也在《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一文中提到:“当利润与创新之间的联系成为社会共享的信息时,利润将不再仅仅是创新的可能结果,它变成了创新的激励。为利润而创新,利润(或亏损)成为为减少不确定性所作努力的报酬。鼓励人们追求高利润的社会因而有更多的机会创新和有更大的几率在逆境中求得生存和在顺境中求得发展。这就是制度演化的一般理论,就是社会进化的一般过程。”[4]此后,他在《再论制度创新的一般过程》一文中再次提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和政治的环境下,经济体制和技术的创新者能否得到他预期得到的那份利润,这是创新的机制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5]
由此可见,利润是驱使保险企业进行创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驱动力。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之下,保险企业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则能够从保险市场中获得高额的回报,从而增强其创新的直接动力。
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主要沿两条路径发挥作用:其一为“需求—创新—价格—利润”;其二为“需求—创新—成本—利润”。前者是指保险企业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进行保险产品或服务的创新,由于创新的产品或服务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因而在定价上有更大的收益空间,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后者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创新,比如采用更廉价而有效的营销方式和管理技术等,从而降低经营的成本,价格不变,而成本降低,则获利的空间增大。当然,这两条路径发挥作用的前提都是,保险市场上有灵活的价格传导机制,即保险企业对保险产品的定价拥有一定的自由度。关于监管部门放松对保险产品定价的管制问题,将在下文中具体论述,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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