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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内部创新激励的重要性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创新激励机制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保险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保险企业内部影响创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两层:一层是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股东);另一层是经营者与创新人员。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经营决策者与创新人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险公司相关的创新人员又构成了另一层利益主体。

一、保险企业内部创新激励的重要性

前三种激励机制是从外部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注入动力,而创新的主体还是保险企业自身。因此,采用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来激发保险企业经营者与相关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也是解决我国保险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重要举措。建立有效的内部创新激励机制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保险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保险企业内部影响创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两层:一层是公司经营者(经理人员)与所有者(股东);另一层是经营者与创新人员。

从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经理人员只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他们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也不需要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股东总是希望经理人员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出经营决策,而经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采取一些短期行为,因此,两者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经理人员可能会为了证实自己任期内的业绩,而将承保规模、市场份额等显性的、见效快的短期指标作为公司经营目标,而对于投入多、风险大、见效慢、收益不确定、关系到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创新问题,却视而不见。因此,加强对保险企业经营者的创新激励,在增强其对创新意义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使其利益与企业创新乃至企业发展的前景休戚相关,则有利于企业经营者做出对创新有利的经营决策,从而可以直接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

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来看,经营决策者与创新人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险公司相关的创新人员又构成了另一层利益主体。归根结底,保险企业创新的真正执行者是与创新相关的技术人员,如果他们不能通过创新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则必然会怠于创新。由此可见,保险企业内部的创新激励最终要落脚于激发创新人员的创新热情。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机制更具有现实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国有保险企业体制改革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至今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都尚未为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保护,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也缺乏激励措施。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我国保险业的创新基本处于模仿或组合阶段,而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原创性的创新成果则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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