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寿保险的产生及创新发展
欧洲中世纪时期,出现了许多行会组织,其合作的范围已经包括死亡、贫困、疾病、衰老、伤害等,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13世纪到14世纪,意大利通过强制手段强迫老百姓购买国债和市债。为减轻人民普遍的不满,对购买公债的人,每年给予一定金额作为酬金。到了16世纪至17世纪,给付酬金的方法演变为,如果认购债券的人死亡,本金并不退还,而把应付给死者的酬金分给同一部族的幸存者。这被认为是人身年金的雏形。
1551年一个名为布鲁修耶尔的人在纽伦堡首先尝试了类似人身年金的保险制度,即父母从子女一出生就开始储蓄,当子女到适婚年龄时,领取3倍于本金的给付。然而他的尝试没有得到社会的支持,以失败告终。1659年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起草了《联合养老保险法》(也被冠名为《佟蒂法》),然而该法当时并未获得青睐。直到1689年,法国出现财务危机,《佟蒂法》才终于被颁布实施。
《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300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这是一种赌博性的年金,第一次联合养老保险法结束时,最后的生存者是一位寡妇,当她在97岁死亡前领到了73000法郎的年金。
而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产生于17世纪末期,被公认为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的是孤寡保险社。因为它已具有现代保险的若干经营特色,采用健康和年龄方面的限制条件,并排除了军事服役的风险,保险费缴付也有宽限期。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世界第一张生命表,用数学的方法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从中显示出死亡率随生命的增加而提高,为人身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不久之后,第一张根据伦敦人口死亡记录推算出来的死亡表问世,将数学知识运用与人寿保险领域的条件日趋成熟。18世纪四五十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多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由多德森等人创立的伦敦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第一次根据生命表来计算人寿保险金。之后该公司又对这一成果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使得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当时的人寿保险界,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它创立的诸多条款和规则,如30天宽限期,3个月的复效期,退还超收保费等,至今还是人寿保险业务的基本规则。
在英国保险业兴旺繁荣的刺激下,其他国家的人身保险公司也相应出现。
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的开设、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人生意外伤害事故也随之增多,人寿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展,人身保障的要求和程度也不断提高。相应的生存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两全保险都相继发展起来。在人身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人身保险的作用也向储蓄延伸。在现代社会,人寿保险的作用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要,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好的服务。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人口老龄化等新趋势,人身保险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突出表现在各种人身保险险种相继出现。至今,人身保险已成为拓展保险深度和广度最具潜力的保险类别。
变额保险就是一例,变额保险于1956年诞生在荷兰,之后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也相继开办变额保险。1970年,美国由于高利率和通货膨胀等原因,使金融保险市场发生很大变化。当时的银行证券公司为更多的吸收个人金融资产,开发了很多新的金融业务,使以前在储蓄上占优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大量流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美国保险公司也开发了将资金运用的成果直接返还给保户的变额保险。1976年美国的公正寿险公司在美国第一个开发了此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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