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的理论依据——产权制度
(一)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就是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界定、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权能的一系列规则。简单地说,就是社会规定各产权主体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的一种规则。我国产权经济学者黄少安认为:“产权制度实质上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合理的或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使侵犯产权者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对其制裁也是他所要付出的成本)。‘制度变革’就是通过规则改变,调整产权关系,改变产权格局。”[6]本书主要研究的是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经济组织是指拥有独立的经营性资产,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性活动为主要业务内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经济性活动从其环节上来看,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从产业或行业看,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服务、科技等各产业部门及其中各行各业。凡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经济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均可称为经济组织。[7]之所以要把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不仅是因为经营性财产是所有财产中最重要、最主要的财产,而且,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组织中的产权权能的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此时,用来界定和保护不同产权权能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关系的产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组织中,由于收益权的分配遵循与产权权能分配相一致的原则,即所有权主体行使的权能越多,可以获得的收益权就越多。因此,所有权主体必然会倾向于自己行使财产的全部产权权能并获得由此产生的全部增值。但是,为什么所有权主体会把包括支配权在内的诸多重要的产权权能与自身相分离呢?这就要从所有权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行分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主体通过自己行使权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在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和分工体系逐步完善都导致所有权主体完全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是低效率的,而且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基于通过专业化分工最大程度实现财产收益权的要求,所有权主体被迫把产权的权能进行不同程度和形式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化的产权关系,这就是不同的产权制度形成的原因。
从产权制度形成的过程分析,产权制度实质是所有权的具体化。所有权主体在拥有经营性财产以后,为了使其得到保值增值,必须使特定的财产与拥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结合,使其得到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权能的分离以及与之相应的利益的界定,这种不同产权权能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关系就是产权关系。在产权关系内部,既可以包括所有权主体与支配权主体以及其他权能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可以包括所有权主体各组成部分(多个所有权主体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随着一系列界定、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权能的规则得以建立,产权制度也就合乎逻辑地成为所有权的选择和发展的结果。但是,所有权具体化成为什么产权制度,则需要依据产权客体的性质、产权的性质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产权性质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同一产权性质的条件下,价值产权和实物产权又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具体的产权制度总是随着客观环境的需要而变化,没有永远最优的方案。然而,产权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具体化,其独立于产权性质的变化范围是有限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必然会导致原有产权性质的弱化甚至改变。
产权制度是一个有序运行的经济组织所必需的,其核心功能是给作为经济人的产权主体提供激励与约束,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总体而言,产权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为4个具体方面:(1)传递信息。在经济组织中,各产权主体的行动不是孤立的,必须与其他产权主体的行为发生互动,所以了解他人行动的信息十分重要。产权制度通过规定组织内各产权主体的行为规范,告诉了人们有关行动的信息。借助产权制度提供的信息,一方面,产权主体可以合理预期各相关方的行为模式,并以此调整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产权主体也可以确定自己如何行动,因为他知道行动的程序和规则。“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8]因此,产权制度起到了传递信息、降低不确定性,进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2)约束自利行为。在经济组织中,产权主体作为经济人,总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产权主体有可能超过其活动边界,从而有可能影响其他产权主体,引发冲突,导致组织陷入无序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制度通过划定组织所认可的行为准则,直接约束各产权主体的活动边界,从而减少了冲突的可能,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产权制度在约束自利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了各产权主体的自主领域。在一个组织中,如果每个人的自利行为都得到了约束,那么每个人的自主领域也得到了保护。如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社会运转和生存。”[9](3)促进合作。作为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重复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产权关系的总和,产权制度通过规范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人们在社会分工中进行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从而达到了直接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例如,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励高管层更加尽职地工作,从而起到了降低监督成本的作用。(4)外部性内部化。产权制度的外部性内部化功能是通过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等信息表达出来的,并通过强制手段监督执行的。从而直接提高了产权主体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的收益或者不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的成本,进而引导其行动方向。
(二)产权制度的分类
产权制度从多个角度,有多种分类方法。但是大多数产权经济学者都是从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出发划分产权制度的,例如,登姆塞茨把产权制度划分为共有制、私有制和国有制三个类型;埃格特森则把产权制度分为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社区所有制和共同所有制四个类型。由于本书已经把所有权主体的性质作为产权制度的外生变量,所以不再从这一角度划分。而是从经济组织的两个核心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产权制度划分为集体产权制度和俱乐部产权制度两个类型,其中采取集体产权制度的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组织”,采取俱乐部产权制度的经济组织称为“俱乐部组织”。在集体组织中,支配权主体来自于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之间主要采用“用手表决”的高度集中的激励和约束方式;在俱乐部组织中,支配权主体来自于经济组织外部,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之间主要采用“用脚表决”的高度分散的激励和约束方式。
1.集体产权制度
在集体组织中,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数量众多的出资者,而支配权主体则是由所有权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共投票原则和民主程序从经济组织内部选出来的集体决策机构,该决策机构可以决定如何配置和使用集体财产。因此,集体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主体对支配权主体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总体而言,集体产权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内生于经济组织的支配权主体的高度集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集体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主体(所有者)在把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出去并形成集体财产以后,就无法凭借其所有权以退本的方式收回出资。同时,集体财产的支配权也不属于或至少不完全属于所有权主体,而属于从其内部选举出来的集体决策机构。没有集体决策机构的授权,集体内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使用集体财产。但是,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信息获取有成本且产出受机会主义影响的环境中,所有权主体把财产的支配权委托给集体决策机构以后,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集体决策机构由于直接拥有支配权而成为信息的知情者,而委托人——所有者则相应为不知情者。这意味着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就存在着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即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和外部复杂的市场状况决定了委托人只能直接观测到经营的结果,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和市场状态本身。此时,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代理人就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需要用一系列的机制来监督和约束集体决策机构的行为,以督促其按照法律和契约的事先规定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集体产权制度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赋予所有者拥有按照法定的民主选举程序和公共投票方式罢免和弹劾集体决策机构成员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手表决”的高度集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此相适应,采用集体产权制度的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也都采取等级制衡的方式,无论是激励还是约束都是自上而下的。
(2)让渡权是集体产权制度中保护所有权主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权能。让渡就是把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和交易,这意味着所有权主体可以采取“弃权”手段保护自身利益。集体产权制度特有的“用手表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决定了其是以追求集体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而不是追求所有权主体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所有权主体和集体组织之间产生了矛盾,而让渡权有助于化解这种矛盾。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把所有权由对其现期价值较低的主体转让给现期价值较高的主体,不仅可以帮助所有权主体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创新。但是,集体产权制度中无论所有权主体如何变更,集体财产的完整性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集体决策机构作为支配权主体继续保持其独立运作的特征。
(3)集体产权制度的优势和劣势。集体产权制度最大的优势是适应面广,无论是实物产权形式还是价值产权形式的经济组织,都可以采用这种产权制度。同时,集体产权制度高度集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有利于效率原则的,一方面,如果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可以凭借其所有权任意分割集体财产,就会导致经济组织无法购买专用性资产用于大规模生产,使得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进而影响到所有权主体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数量众多的所有权主体在日常运营中都需要参加决策,就会使得集体内部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极高。因此,必须赋予集体决策机构以独立于所有权主体的特征。集体产权制度最大的劣势是极高的交易成本。在集体产权制度中存在有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所有权主体的利益,集体产权制度在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之间构建了极为复杂的监督框架和制约机制,即内部治理结构,从而产生了高昂的内部治理成本。进而,为了帮助所有权主体可以以最低的成本转让其所有权,现代社会甚至还创建了专门用于股权转让交易的股票市场,这些都加大了集体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经济组织采取的都是集体产权制度,如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股份公司。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股份公司。阿道夫·伯利认为:“公司本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因为在这些公司内部,就像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样,人们互相服从并服务于共同的目标。”[10]在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中,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出资者掌握。但是,为了降低股东人数增加带来的决策的高额交易成本,股份公司的支配权交由股东大会选出的集体决策机构——董事会掌握。为了保证这种支配权的合法性,现代市场经济还专门创造出了“企业法人产权”这种具有特殊内涵的产权形式。但是,这种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分离也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公司做了众多安排。首先,从股份公司内部运行的机制来看,建立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在内的内部治理结构,以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其次,股票持有者拥有股份的自由让渡权,如果觉得公司经营状况不甚理想,就可以转让股票并让渡权利,这种可转让的股权是保证股份公司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再次,为了更进一步保护所有权主体的利益,现代市场经济还专门设立了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主体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的股权(所有权)的交易来评价和监督董事会,这就使得所有权对支配权的监督不再局限于股份公司之内,其监督和评价标准也不再取决于所有者个人的偏好和认识水平,而是变为在整个市场范围内的比较和评价,从而提高了监督的效率。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集体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是每个参加投票的公民,支配权主体是政府,未经政府授权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无权要求分享国有资产。但是,国有企业采用的又是特殊的集体产权制度,这体现在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支配权主体地位不像股份公司中是通过所有权主体与支配权主体之间在市场上的不断博弈形成的,而是国家强制力量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了。
2.俱乐部产权制度
同集体组织一样,俱乐部组织中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也是数量众多的出资者,但是其支配权主体却是由所有权主体以“自我选择”的方式选出来的外部的“独立机构”。这里的“独立机构”意指俱乐部财产的支配权主体是高度独立于俱乐部财产及其所有权主体的经济组织。因此,俱乐部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主体对支配权主体形成的是一种高度分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总体而言,俱乐部产权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外生于经济组织的支配权主体的高度分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俱乐部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主体在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出去并形成俱乐部财产以后,仍然可以按照契约的规定凭借其所有权以退本的方式收回出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较好地描述了俱乐部产权制度这种特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布坎南假设如果在一个给定规模的社会中形成了很多最优构成的俱乐部,假设社会的人口规模是N,一个典型的俱乐部有n个成员,这样就会有K=N/n个俱乐部,如果K是整数,那么所有人口就都可以加入俱乐部。但是如果K不是整数,那么就会有部分人员不属于已有的俱乐部,他们就会成立新的俱乐部。因此,现存的俱乐部结构是不稳定的,因为不断有人鼓动原俱乐部人员退出来加入新俱乐部,以保证新俱乐部的最优规模,这种过程会一直循环下去。从布坎南的分析可以看出,俱乐部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支配权主体之间是靠外在的竞争力量(来自于其他潜在的支配权主体)和内在的合作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联盟格式,当某个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他能以“用脚表决”的方式收回出资,离开该俱乐部而转向其他能满足其偏好的俱乐部中去,因此其内部存在一种高度分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此相适应,俱乐部产权制度中的支配权主体也多是高度独立于俱乐部财产的经济组织。有趣的是,经济组织在成为俱乐部财产的支配权主体以后,其内部的权利结构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广泛存在的基金公司为例,其主要技术人员,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专业投资技能发挥作用所需配套的专用资产就是货币资本,而货币资本则几乎不具有资产专用性,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专用性因此也大大降低,适用范围和流动转换的领域都很大,从而在基金公司内部也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用脚表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分割请求权是俱乐部产权制度中保护所有权主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权能。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用脚表决”机制存在的结果是俱乐部产权制度内部各所有权主体的偏好或趣味是相同的,因而不存在激励不兼容的制度漏洞,这是这种制度安排高效率的源泉所在。因此,这种所谓的“用脚表决”离开俱乐部的权利就成为俱乐部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一项重要权能,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所有权主体对俱乐部财产中的分内之物的“分割请求权”。所谓“分割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主体在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出去并形成俱乐部财产以后,仍然可以凭借其所有权以退本的方式抽取其在俱乐部财产中所有的份额。因此,在俱乐部财产的支配权主体无法提供高效的经营管理服务的时候,或者所有权主体的偏好发生变化,现有俱乐部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所有权主体可凭借分割请求权退出俱乐部。这种对俱乐部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形成了一种低成本、有效率的清算和控制机制,可以防止支配权主体偏离所有权主体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如果大量所有权主体行使分割请求权,就会导致现有支配权主体管理的俱乐部财产规模大幅减少,从而会对其他仍然在俱乐部组织的所有者发出了一个支配权主体无法高效经营俱乐部财产的信号,引发其他所有者进一步行使分割请求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支配权主体的约束,促进其履行对所有者的保值增值承诺。
(3)俱乐部产权制度的优势和劣势。俱乐部产权制度的优势有二。第一,俱乐部产权制度特有的分割请求权的存在,导致这一产权制度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组织的基本原则的,从而不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问题;第二,分割请求权的存在也使得俱乐部产权制度建立类似于集体产权制度中以约束支配权主体为主要目的的复杂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意义不大了。因此,相对于集体产权制度而言,俱乐部产权制度的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大大降低。俱乐部产权制度最大的劣势就是适用面极小。当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行使分割请求权时,实际上就意味着其通过抽取份额的方式部分清算了组织的财产,从而要求俱乐部组织立即变现所持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变现过程会导致组织现有财产价值的大幅度减少,其他未行使分割请求权的所有权主体就不得不承担这部分损失,从而产生不公平现象。因此,只有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流动性高的财产才适合作为俱乐部组织的产权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俱乐部产权制度只适合于以股票和债券等虚拟财产为产权客体的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但是,价值产权类经济组织并不只能采取俱乐部制度,也可以采取集体产权制度,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代表分别就是以公司法约束的公司型基金和以信托法约束的契约型基金。
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开放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俱乐部产权制度的代表。在开放式基金中,出资者的所有权转化为基金份额,所有基金份额集合在一起就形成基金财产,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基金份额获得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基金财产的支配权则归属于独立的经济组织——基金管理公司。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他可以随时赎回其份额并且转入到满足其偏好的基金中去,这实际意味着部分清算了所在基金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减小,进而导致其收入的减少。因此,这种持有人的申购和赎回行为构成了一种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基金公司为所管理的基金提供高效率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由于申购赎回机制的存在,类似于集体产权制度中的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在开放式基金中就不重要了,这就是为什么很少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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