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的基本原则——交易成本最小化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个人账户基金产权制度优化的原则是什么。产权经济学认为,这就是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产权制度。对于交易成本,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11]“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单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实际上,耗费租金的等待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12]由此可见,交易成本可以理解为“经济组织的运行费用”,科斯发现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选择产权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13]但是,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由此推知,制订和使用产权制度是有交易成本的,不同的产权制度、一种产权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的设计、要不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现有的产权制度,同样存在着选择的必要。因此,根据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性质,寻找交易成本最小的产权制度也就成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优化的依据。本书从研究的需要出发,从静态均衡的角度把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分为制度的初创成本、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三个大类,而不考虑动态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的变革成本。
对于私有产权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有追求基金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动机,这就为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创造了条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过程中,所有者可以拥有账户资产的全部权能呢?答案是否定的,个人账户基金的支配权与所有权必须相互分离,这不仅是受到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影响,也受到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行为能力的约束:
1.所有权主体的行为能力。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主体要实现基金预期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要有行使支配权的行为能力。那么,个人账户基金的支配权主体必须具备何种行为能力呢?这就需要从个人账户制度自身的特点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账户的收支均已实现了完全的货币化,而个人账户基金作为高度货币化的虚拟财产,本身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不能直接进入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因此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通过交换转变为实物财产,用于当期消费,另一方面就是作为资本在不断的运动中寻找保值增值的机会。但是,由于个人账户制度具有强制储蓄的特点,所有者无法在退休以前动用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当期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账户资产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就成为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个人账户基金支配权主体必须具备的能力就是投资管理的能力。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实体经济投资都是极其复杂的,牵涉到战略资产配置、品种选择、风险控制、现金流评估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对于大多数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者而言,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利用市场信息的能力行使支配权,同时其获得相关能力所需的学习成本和参与市场的时间、精力、监控成本及其他直接支出会接近或超过其所得。因此,基于对效率的追求,把支配权委托给其他行为能力更强的专门机构就成为合理的选择。
2.交易成本最小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分析,把个人账户基金的支配权委托给专门机构集中运用,不仅与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的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而且可以降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实施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发现投资机会的过程是有交易成本的,当这种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时,通过专门机构集中支配个人账户基金就是有利的。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不仅发现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需要很高的搜寻成本,而且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达成价格协议也需要很高的成本。此时,把大量资金集中于少数的专业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通过规模效应和专业化分工提高信息收集与信息分析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机构对专业知识有更高的了解程度,相比所有者而言,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小得多,由此带来的搜寻成本以及达成价格协议的成本也要小得多。其次,面对众多的投资机会,每次交易都需要有不同的价格。此时,如果每个资金提供方都分别和资金需求方谈判,并单独约定资金使用费,其成本非常之高。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机构汇集众多所有者的个人账户基金与资金需求方签订合约,就可以极大程度节约这种订立合约的成本。当然,专门机构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交易成本——监督成本,它们会随着发现投资机会成本的下降而上升。当一种成本的节约与另一种成本的上升在边际上相等时,这种替代就会停止,达到均衡。
如前所述,对个人账户基金提供最低收益保障会带来强大的外部性,这就要求国家和政府对个人的私有产权进行合理和有效的限制。因此,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中,所有权主体让渡支配权的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产权制度的构建,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自由竞争法则实施,而需要国家和政府以法规和行政干预的方式建立。那么,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主体是否对于产权制度的选择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形成的制度,如果所有权主体不认可其他权力主体的行为能力,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收益权的实现。比如,在个人账户制度中就会出现参保人拒绝缴费的情况。因此,在支配权和所有权主体分离的前提下,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产权制度,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收益权最大程度的实现,是个人账户制度高效运作的前提,也是个人账户基金产权制度优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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