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引入托管人独立机制以后,在我国部分委托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中,参与主体有参保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中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他们的主要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分别是:
(1)参保人作为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主体,在把个人账户基金委托出去成为信托财产以后,即成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拥有对信托财产投资运营的知情权,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购和赎回其所有的在个人账户基金产品中的份额,并在不同的受托人之间自由转移其份额。
(2)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支配权主体,要按照法律规定发起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产品,并接受参保人委托负责投资管理工作,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受托人既要对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也要依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3)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按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对个人账户基金产品中的股票等风险资产部分进行投资。同时要接受监管机构、受托人、托管人、中介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管与监督。
(4)托管人接受监管机构委托,代为安全保管个人账户基金资产,同时要受到监管机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管与监督。
(5)中介机构是公开的、权威的、独立的专业性机构,如独立审计机构、独立精算机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等,由于其数量众多,未在图中标出。
(6)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制订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则,对各类机构参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并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在监管机构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专门成立负责审批受托人市场准入资格的非常设性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委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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