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基本原则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管当局在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督的过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体现了监管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监管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总体说来,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
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是指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法监管又包括三个具体方面:一是指监管主体的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范围必须要在监管法规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充分维护和保障监管的权威性;二是监管主体也必须在法律已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监管权力,不得逾越法律给予的权限,更不得侵犯基金运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指法律必须为基金运营机构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或标准,基金运营机构必须依法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有效监管原则。有效监管是指法律授权的监管主体需要主动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采取早期行动以阻止危机的发生。这一监管原则不仅要求监管主体拥有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而且还要求其拥有与之配套的监管手段。在我国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信托管理制度的初期,市场发育和法规建设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其健康发展,这一原则尤为重要。此时,监管机构不仅要注重及时在事后解决问题,而且还必须主动对基金运营机构投资管理的全流程进行持续的全方位的监管,也就是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开始一直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同时,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配套运用各种手段,建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以量化的手段对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期尽早发现并排除风险。
3.适度监管原则。在贯彻有效监管原则的同时,也必须保持监管的适度性,即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得到合理限制,不得影响市场调节的基本经济规律,以保证基金运营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主动加强监管虽然可以减少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风险,但是监管并非越严格越好,如果监管不当或者过度,就会加大监管成本,扰乱基金运营机构的效率函数,降低其运作效率,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因此,适度监管原则就要求监管机构摒弃监管万能的思想,只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如基金运营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才需要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根据市场和监管手段的变化,不断调整适度监管中的“度”的边界,形成辩证的监管改进过程。例如,监管机构应该为基金运营机构设计一个预防风险的指标体系,以准确反映其经营风险,使其对于风险状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但是,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还没有建立的时候,可以采取直接管制的方式,在建立以后则应该逐渐放松直接管制,转而采取政策指导、风险警示等间接监管手段。
4.监管成本最小化原则。监管成本最小化是指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监管必须考虑成本的约束,不计成本的监管必定是低效甚至无效的监管。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信托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机制的时候,需要与一国已有的宏观经济结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监管机制相协调,以降低制度的创建成本和运行成本;其次,监管机制的变化作为一种权力与利益的博弈过程,具有极高的转换成本,因此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在建立的时候就要有前瞻性,充分考虑经济结构和金融体系的长期变化方向,使之调整成本最小化;再次,现有的监管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直接决定了运行成本的高低。因此,建立和完善监管的组织体系和内部设置,优化配置监管人员,是降低监管成本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