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政府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所有国家对养老金投资的监管都是从对基金运营机构设置相关市场准入标准开始的,这是因为养老金对安全性有着很高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对运营机构进行适当的资格认定,以降低未来的代理风险和制度风险。对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而言,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括受托人准入的监管、投资管理人准入的监管和托管人准入的监管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受托人准入的监管。由于相关内容已经在第四章进行了论证,不在此赘述。
(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并不能保证基金运营机构在获准进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市场以后就一定能够稳健运行,因此监管当局还需要对其市场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的要求。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监管、财务状况监管、财产独立性监管和费用管制4个方面:(1)治理结构监管。合理的治理结构有助于基金运营机构规范经营,也有利于委托人有效监督,达到提高收益和防范风险的目的。但是,仅仅在市场准入阶段对基金运营机构的治理结构进行评估仍显不足,还需要在其长期的运作过程中持续不断地跟踪。特别是在出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变化事项,导致基金运营机构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更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并采取相应对策。(2)财务状况监管。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基金运营机构正确决策和经营的重要保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从产生之日起就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会计簿记系统所特有的过程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特点无疑对基金运营机构控制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基金运营机构的财务状况还可以成为监管机构了解个人账户基金市场业务格局、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的重要依据,帮助其贯彻主动监管和全程监管理念,随着基金运营机构的增多和金融投资的复杂化,这种重要性还会不断增强。提高财务监管效率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订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不仅需要利用我国已经制订的各类会计准则,而且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特点制订专门的会计准则。(3)财产独立性监管。财产独立性是保证个人账户基金安全高效运作的重要措施,前面所论述的托管机制就是保证个人账户基金财产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只是在信托管理架构中各基金运营机构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的治理结构,而各基金运营机构内部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运作机制,以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业务集中管理原则,即基金运营机构内部应把与个人账户基金有关的业务专门授权单独的部门管理,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管理,如:投资管理人应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应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从事托管工作,并对不同的个人账户基金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二是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即基金运营机构内部应该把可能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发生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在人员、决策、资金、场所、席位、账户、交易、技术系统、信息等各方面都严格区分,互相隔离。例如,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需要与受托人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严格分离。三是前后台分离原则。即基金运营机构内部在进行基金管理的过程中,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应进行分离,在相互联系与支持的同时,更体现为一种相互监督和控制关系。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前台业务包括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投资管理等业务;后台业务包括风险控制、合规控制、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综合行政等业务。此外,稽核监督业务应独立于所有的前后台业务,对前后台业务进行监督检查。(4)费用管制。由于个人账户基金受托人行业遵循适度垄断的管理原则,所以受托人很容易因为其优势地位而提高或增加费用收取,从而损害参保人权益。因此,包括智利和匈牙利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对个人账户基金管理采取费用管制措施,其根本作用在于通过控制费用的方式增加基金净收益。如智利仅允许受托人收取特定种类的费用,禁止对退出、所管理资产的操作业绩收费,而匈牙利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最高收费进行限制。总体而言,受托人的费用管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受托人所管理的不同个人账户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规定受托人可以收取的最高管理费水平,总体原则是风险收益水平越高,收费越高。二是规定费用收取的内容,如是否允许收取退出费和申购费,是否允许收取业绩提成等。三是加强费用收取的信息披露。即不仅要求受托人定期公布所收取的管理费水平,而且还必须按照统一的指标,如费用比率等公布相关信息,以方便委托人进行比较分析。
(三)市场退出的监管
基金运营机构进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市场后,风险的不断积聚会导致一些机构无法继续实现安全高效运作个人账户基金的目标,这不仅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且这些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的存在也不利于优质机构的成长。所以,虽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市场发展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培植各类运营机构以促进市场的发育,但是,也必须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以期达到净化市场,形成有力威慑的作用。参考金融市场其他行业的退出机制,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机构的退出方式有正常退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种形式。正常退出是指在相关职责到期时,在完成各项交接和清算工作后,基金运营机构正常退出市场。自愿退出是指基金运营机构出于自身业务、战略或者发展的考虑,在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后退出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市场。强制退出主要是指基金运营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失去参与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资格而被强制退出市场。在这三种退出形式中,强制退出方式由于缺乏预见性,可能会给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运作带来极大的破坏,甚至导致其无法持续运作。基于这种退出方式可能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在日常市场运作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时掌握信息,做好预防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在实践过程中完善强制退出的规定。如在受托人退出以后如何进行资产结算交接,投资管理人退出以后如何运作存量证券资产,是否需要变现等,类似的细节还有很多。因此,需要在实践过程中继续跟踪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