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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相关项目稽查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库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取得回函时应检查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则应取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提请被稽查单位作恰当披露。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复核相关资产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检查相关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第五节 投资相关项目稽查

投资相关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交易性金融负债等。下面介绍这些项目的稽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稽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稽查目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通过该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存在;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对期末结存的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向被稽查单位核实其持有目的,检查本科目的核算范围是否恰当。

(3)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等交易流水单及被稽查单位证券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与明细账核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监盘库存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5)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变现限制(与存出投资款一并函证),并记录函证过程。取得回函时应检查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6)抽取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减变动的相关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抽取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的记账凭证,注意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成本、交易费用和相关利息或股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抽取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的记账凭证,注意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成本结转是否正确,原计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无调整至投资收益。

(7)复核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等有关数据核对。

(8)复核股票、债券及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存在重大的变现限制。

(10)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稽查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稽查目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①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存在;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减值准备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获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库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4)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数量,并记录函证过程。取得回函时应检查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5)对期末结存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向被稽查单位核实其持有目的,检查本科目核对范围是否恰当。

(6)抽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减变动的相关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抽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的记账凭证,注意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成本、交易费用和相关利息或股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抽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的记账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相应的资本公积有无调整。

(7)复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是否合理,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且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应当检查被稽查单位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公允价值回升时,检查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债券类债务工具应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回;股票等权益工具则应从资本公积转回,不得从当期损益转回。

(10)若债券类债务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检查相关利息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其相关损益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已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是否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12)复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3)检查债券投资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计算所采用的利率是否正确。

(14)结合银行借款等科目,了解是否存在已用于债务担保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有,则应取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提请被稽查单位作恰当披露。

(15)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披露是否恰当。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稽查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稽查目标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否存在;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价是否正确;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恰当,计提是否充分;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其减值准备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其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质性程序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持有至到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获取持有至到期投资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库存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4)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数量,并记录其过程。取得回函时应检查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5)对期末结存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被稽查单位持有的目的和能力,检查本科目核算范围是否恰当。

(6)抽取持有至到期投资增加的记账凭证,注意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成本、交易费用和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7)抽取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少的记账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根据相关资料,确定债券投资的计息类型,结合投资收益科目,复核计算利息采用的利率是否恰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债券投资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有较大差异时,被稽查单位采用的利率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9)结合投资收益科目,复核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同时结转。

(10)检查当持有目的改变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划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结合银行借款等科目,了解是否存在已用于债务担保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有,则应取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提请被稽查单位作恰当披露。

(12)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复核相关资产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检查相关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3)若发生减值,检查相关利息的计算及处理是否正确。

(14)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披露是否恰当,注意一年内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否已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四、长期股权投资稽查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稽查目标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交易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恰当;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和持有时间,检查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3)对于重大的投资,向被投资单位函证被稽查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等情况。

(4)对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已经稽查人员稽查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未经稽查人员稽查,则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实施适当的稽查或审阅程序:

①复核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被稽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被稽查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②将重新计算的投资收益与被稽查单位所计算的投资收益进行核对,如有重大差异,则查明原因,并做适当调整。

③检查被稽查单位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如长期应收款等);如果按照投资合同和协议约定被稽查单位仍需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与预计负债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被稽查单位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稽查时,应检查被稽查单位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④检查除净损益以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是否调整计入所有者权益。

(5)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被稽查单位实施控制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权益法编制变动明细表,以备合并报表使用。

(6)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检查其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7)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①检查本期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及相关的文件或决议及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或财务资料等,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并已确实投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检查本期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收回有合理的理由和授权批准手续,并已确实收回投资以及会计处理正确。

(8)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①核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本期与以前年度的计提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查明政策调整的原因,并确定政策改变对本期损益的影响,提请被稽查单位做适当披露。

②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行业的变化、盈利能力等各种情形予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确有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时,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计提,并与被稽查单位已计提数相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③将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与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

④检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否按单项资产计提,计提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得到适当批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9)结合银行借款等的检查,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如有,则应详细记录,并提请被稽查单位进行充分披露。

(10)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已恰当列报。与被稽查单位人员讨论确定是否存在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和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向被稽查单位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如存在,应详细记录受限情况,并提请被稽查单位充分披露。

五、投资性房地产稽查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稽查目标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方法是否恰当;确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计提或摊销政策是否恰当;确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正确,计提是否充分;确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质性程序

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投资性房地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累计摊销(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检查纳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用的依据是否充分。与上年政策进行比较,确定后续计量模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详细记录变动原因。

(4)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政策是否恰当,计算复核期末计价正确:

①询问并获取相关资料,评价被稽查单位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的适当性,公允价值选用的合理性,包括公司的决策程序、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的选择、披露的充分性等。

②被稽查单位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期末,应逐项检查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的相应数字核对相符。

③如果需利用专家等的工作,应对专家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工作结果等进行评价。

(5)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确定其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折旧)政策是否恰当,计算复核本年度摊销(折旧)的计提正确:

①了解被稽查单位所使用的建筑物折旧率和土地使用权摊销率,确定其是否恰当。

②确认被稽查单位除已提足折旧的建筑物外,其他投资性房地产均已计提折旧和摊销。

③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平均水平测算全年的摊销(折旧)额,并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累计折旧和摊销的本期增加数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④将本期累计折旧和摊销金额与利润表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

(6)期末对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如下逐项检查,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①核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本期与以前年度的计提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查明政策调整的原因,并确定政策改变对本期损益的影响,提请被稽查单位做适当披露。

②确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时,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予以计提,并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减值准备本期增加数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③将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与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

④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是否按单项资产(或资产组)计提,计提依据是否充分并得到适当批准,减值损失是否转回。

(7)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转换是否恰当:

①检查董事会等决议文件,确定后续计量模式改变的适当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并提请被稽查单位进行充分披露。

②审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否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进行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处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转为成本计量模式。

(8)如被稽查单位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发生相互转换的,应审查转换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有效批准,转换日房地产成本计量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复核在成本模式下,是否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②复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是否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③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9)获取租赁合同等文件,重新计算租金收入,并与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相应数字核对无误。

(10)检查本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检查有无与关联方的投资性房地产购售活动,是否经适当授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2)结合银行借款等项目的稽查,了解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的情况。如有,则应详细记录,并提请被稽查单位进行充分披露。检查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情况。

(13)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已恰当列报。

六、应收利息稽查

(一)应收利息的稽查目标

应收利息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应收利息是否存在;确定应收利息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应收利息及其坏账准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收利息是否收到,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计提是否充分;确定应收利息及其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收利息及其坏账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收利息的实质性程序

应收利息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应收利息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实质性分析程序。按照不同借款类别,将借款平均余额与平均利率的乘积,与账面利息收入相比较,确定两者的差异额是否合理。

(3)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关项目的稽查结合,验证确定应收利息的计算是否充分、正确,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于重大的应收利息项目,审阅相关文件,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函证并记录。

(5)检查应收利息减少有无异常。

(6)检查期后收款情况,对至稽查时已收回的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7)关注长期未收回且金额较大的应收利息,询问被稽查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确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利息支付情况,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

(8)确定应收利息已恰当披露。

七、应收股利稽查

(一)应收股利的稽查目标

应收股利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应收股利是否存在;确定应收股利是否归被稽查单位所有;确定应收股利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收股利是否收到;确定应收股利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收股利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收股利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应收股利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项目的稽查结合,确定应收股利的计算是否正确,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对于重大的应收股利项目,审阅相关文件,测试其计算的准确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并记录。

(4)检查应收股利减少有无异常。

(5)检查期后收款情况,对至稽查时已收回的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股利分配方案等。

(6)关注长期未收回且金额较大的应收股利,询问被稽查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或者查询被投资单位的情况,确定应收股利的可收回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股利支付情况,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

(7)确定应收股利已恰当列报,确定境外投资应收股利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如果存在,是否已充分披露。

八、交易性金融负债稽查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稽查目标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回购而持有的金融负债。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通过该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是否存在;确定期末交易性金融负债是否为被稽查单位应履行的偿还义务;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发生、偿还及计息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实质性程序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交易性金融负债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核对相符。

(2)根据相关的债券交易资料,审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函证。

(4)审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公允价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低估公允价值调增利润的情况。

(5)检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披露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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