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进项税额转出稽查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目标
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进项税额转出记录是否完整;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量、金额是否存在低估;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分类(免税品、低税产品、高税产品)是否正确;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推迟入账的情形;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实质性程序
(1)获得或编制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原则、方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此,稽查人员应着重检查货物(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的发出用途,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检查货物出库单(如领料单、产品出库单、固定资产清理等)上的用途说明。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此,稽查人员应着重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材料是否属于此类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此,第一,稽查人员应着重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在产品、产成品是否属于此类情况;第二,应检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低估情况。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特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对此,稽查人员应实施监盘程序,对属于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检查其进项税额的转出情况,考察其是否存在漏转或低估的现象。
⑤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对此,稽查人员应着重钩稽检查运费和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漏转或低估的现象。
⑥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此,稽查人员应着重检查纳税人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选择运用以下实质性分析程序: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进项税额转出进行比较,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各种进项税额转出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4)实施进项税额转出的截止测试。对进项税额转出实施截止测试,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稽查单位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被推延至下期。
(5)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正确。有的纳税人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后,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增加当期生产或销售成本,导致月份成本偏高,毛利率偏低。检查时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法,查看纳税人在检查期所销售货物的平均单位成本是否比一般水平偏高,如果确定偏高又无合理解释,就说明纳税人有隐瞒非常损失的可能。这时应重点检查“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发生额,通过贷方发生额的具体内容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将非正常损失项目自行消化的情况。
(6)确定进项税额转出的列报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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