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加工纳税情况的稽查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情况稽查的要点
由于委托加工产品情况特殊,业务复杂,空子较多。因此,纳税人及代收代缴义务人容易采用各种办法偷逃税款。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将自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隐匿销售业务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正确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现象。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着重检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有无只计算成本,不计算加工费和消费税税额或不按规定核算成本,只计算加工费收入的现象。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额抵扣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稽查的方法与技巧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稽查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历来是存在偷税、逃税问题较多的地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常出现下列问题:
(1)将自制应税消费品,或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如受托方自备材料,或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再给委托方加工产品的情况,当做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核算。
(2)受托方为多揽业务,故意将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记做非应税消费品,不履行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帮助委托方逃避纳税。
(3)委托、受托双方合谋,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不代收消费税税款。然后委托方再以支付加工费的名义,将少缴的税款分给受托方一部分。
(4)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账上不作任何反映和记录,将代收的消费税税款转入小金库,侵吞国家的税款。
对上述问题的检查应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着手,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受托方的检查
首先,判定委托加工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不得视为委托加工业务: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料;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上述业务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其检查方法如下:
①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及有关材料明细账,查明材料来源、用途及有关情况。
②将“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同有关会计凭证进行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然后检查“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将“原材料”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将“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委托加工业务与有关付款凭证进行对照,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其次,检查“产成品——代制品”和“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发生时间,并核对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查清委托方提货时间。
再次,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在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将代缴的税款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而迟迟不交或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等现象。
最后,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贷方、借方发生额,核实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了税款,是否及时将代收税款解缴国库。如未代收代缴,则应由受托方补缴或给予一定处罚。
2.对委托方的检查
首先,检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查明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直接用于销售还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次,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则检查时应重点审核“委托加工产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看加工商品的成本是否包含消费税税金。如果加工商品的成本中没有消费税税金一项,则说明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应令其补缴。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则检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借方明细账,看是否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检查,还要特别注意,受托、委托双方同谋,采取发料、收回商品,发生加工业务和收取加工费不做账务处理的方式,偷逃消费税税款的情况。对这类现象检查的主要方法是: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随时掌握企业加工业务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发生情况,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检查有关账户,看企业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对委托企业要经常注意了解其经营情况,商品生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原材料、物料用品的购入、发出情况,以判明企业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产品的业务。对受托方则要了解其是否具备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能力,深入车间了解有无对外加工的业务发生。在掌握情况的条件下,再有的放矢地检查账簿记录,查清问题。
(二)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检查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如果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若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对此检查时,一是审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核实加工费收入。二是检查受托方“来料备查簿”核实加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材料成本。要注意扣除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也可以采取计算分析法,根据加工产品的单位消耗定额计算出应耗材料成本,与账面反映的耗用材料成本对比分析,看实际耗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合理。此外,对耗用材料成本的检查还可以从委托方着手,通过检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来核定。三是根据(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的公式,计算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相应的消费税税额,并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金额进行核对,看有无少交、欠交税款的行为。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的检查方法
首先,将纳税人的“委托加工商品”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金额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委托加工商品收回时受托方是否已代收了消费税。
其次,检查“生产成本”明细账,并与“发出材料”的有关凭证相核对,看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是否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最后,检查“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看用委托加工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完工入库,是否销售。
如果委托方未代收消费税,或代收的消费税不是生产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消费税,均不能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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