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从税额计算和征管的角度出发,它与流转税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
一、共性
(1)两者都会涉及“收入类”项目以及“顺查法”。
(2)从会计资料的原始凭证来源的角度看,两者都会涉及大量的外来凭证。
(3)从企业业务循环的角度看,两者都会涉及“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
二、差异
(1)企业所得税不仅涉及“收入类”项目,更涉及“成本、费用、损失类”项目;不仅涉及“顺查法”,更涉及“逆查法”。
(2)从会计资料的原始凭证来源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稽查往往依赖于大量的自制凭证,因此证据的可靠性低于流转税的证据的可靠性。
(3)从企业业务循环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全面地涉及“产、供、销、筹(投)”循环。
(4)从核算的准确性角度看,企业所得税涉及会计政策的选用和会计估计的选用会较多,稽查的难度会大于流转税的难度。如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计量问题,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或产成品的核算问题等都存在大量的会计估计,从而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三、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目标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记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营业收入记录是否完整,具体为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③投资收益;
④营业外收入;
⑤纳税调整增加额。
(2)确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项目是否“存在”或“发生”,是否存在多记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营业成本;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
③销售费用;
④管理费用;
⑤财务费用;
⑥资产减值损失;
⑦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包含: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第1类、第2类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即第1类项目是否存在“低估”情况,第2类项目是否存在“高估”情况。
(4)上述第1类、第2类项目的截止是否及时,即第1类项目是否存在“推迟”情况,第2类项目是否存在“提前”情况。
(5)确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披露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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