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投资的涉税问题
一、投资期末计价的涉税问题
前已述及,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在期末应对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当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需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问题上存在着的差异。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根据企业采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
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应将前述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确认在“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处理为:按当期因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应地,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短期投资而转回的跌价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跌价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及处理方法与短期投资相同。
二、从被投资单位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涉税问题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由于涉及地区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能存在差异,被投资单位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不退还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多缴的所得税。
(2)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如果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由于被投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较低的税率,则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不再补缴所得税。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问题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的计税问题,具体处理原则与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相关内容相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