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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扩展才能更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得税法实行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灵活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扩展才能更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王晓勇

企业所得税作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杠杆,在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总结建国60年来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其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更注重其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调控职能。我市通过对实施三年来的效果及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建议,以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而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结构优化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范围和效用

所得税法实行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涉农面较宽、政策较优惠,支持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量大面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所得列入免税范围。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的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激励科技进步创新。为加快科学技术发展,税法在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采取了多种优惠政策。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研究开发费用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四是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支持公共产品发展,鼓励公共服务优先。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税法突出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优惠。

(四)重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是发展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税法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意图,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关注特殊人群,照顾弱势群体。税法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六)其他优惠。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税法还列举了对居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列入免税收入。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灵活性。

从2008年实施新税法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各项制度,大力宣传和不折不扣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减免税额在逐年提高。2008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13户)830万元,农村信用社免税(7户)1834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户)188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123)21万元;2009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14户)1086万元,农村信用社免税(7户)4088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户)39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117)21万元;2010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13户)1876万元,农村信用社免税(7户)6688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户)61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369)69万元。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吸收了国际上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行做法,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优惠政策相比,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变化、增值税的转型等也显现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及社会和谐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涉农优惠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一是对农村经济实体的扶持力度不够大。农村经济实体如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高科技园区等在改造传统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较为复杂,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难界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明确。二是初加工范围和农业资源综合利用范围需进一步完善。如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不属于初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范围,通过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不能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也间接影响了林区农户收入。增值税原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财税〔2008〕148号),2011年政策已经到期,而企业所得税从未享受税收优惠。三是社会力量向新农村建设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遇到严格的政策限制。根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上,乡镇人民政府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许多公益事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乡镇政府向新农村的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各界向新农村建设捐赠的积极性。

(二)优惠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一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前期研发过程缺乏税收政策鼓励。研发是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特殊生产形式。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后优惠为主,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缺乏事前的鼓励和支持,对技术创新的过程、对在取得成果之前进行的大量科技投资没有给予优惠照顾,如对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研究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在税前扣除方面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在这种政策导向下,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产品上,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过窄,门槛过高,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激励不明显。《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即必须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关费用支出。这一要求,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个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的小发明、小创造、小专利等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能列入加计扣除的对象。这些发明专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前期研究开发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往往占比较大的比例,有的研究开发项目还不一定能转化为成果,企业风险较大,负担也比较重。由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较窄,中小企业往往只能望洋兴叹。

此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也有一定难度。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应怎么认定、由谁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和企业都难以把握。二是研发费用项目内容不明确,即研究开发费用究竟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特别是生产与研发交叉的企业。三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管理存在一定难度。税法规定了两种情况可加速折旧,对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和税务机关会有不同的理解。

(三)支持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园区是现代化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服务业的发展也是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舒缓社会矛盾不可替代的途径,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能有效缓解就业压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产生,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将显得尤为重要。如天宝、天定高速的开通,政府计划在天水的麦积区、秦州区高速公路接口周围分别建设一个现代物流园区。目前,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的有关规定,对推动物流企业资源和资本兼并、重组、整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力度还不够大。税法取消了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对咨询、物流、会展等新兴现代服务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产业政策导向不相一致。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范围过窄。一是对新兴能源生产企业如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优惠政策少,不利于发展新兴能源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二是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优惠项目狭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公布了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目录,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如节水目录仅涉及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和灌溉机具的喷灌机、滴灌带(管),而对于其他工业、生活上等方面的节水设备却都未列其中。三是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没有限制性规定。虽然已限制了化工、造纸、水泥制品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仍有部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企业一边污染环境一边坐享税收优惠。如电池生产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其生产的产品含大量铅,严重污染土地。税法没有综合考虑生态效应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利于环境保护特别是水、土地资源保护。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在保持国民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保证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我市共有企业所得税管户2742户,纳入市级监控的重点税源只有10户,中小企业占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上缴企业所得税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是:剔出兰州卷烟天水分厂和烟草公司,其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比例,2008年28.6%、2009年23.8%、2010年36.5%、2011年1月—6月47.7%,上述数据反映中小企业上缴税款的贡献在逐步提高,并提供了城镇就业岗位的70%以上。但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较为突出,特别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影响最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门槛过高、条件过细,同时具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的企业不多。特别是对人数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力度不够。原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7%和18%,现税法统一为20%。对原按18%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现税法实行20%的税率则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新的小型微利企业只优惠了5个百分点,优惠力度非常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税比例依然是20%不变。这一政策受益企业的范围仍过于狭窄,且减计收入不如直接降低税率。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完毕,未有新政策的延续。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后,取消了扶持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取消了“老、少、边、穷”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利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不利于缩小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是工业经济相对落后,企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科研投入少,难以享受到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创投企业等政策,造成越是发达地区享受政策越充分、越不发达地区享受越不足的现象,政策效应不明显。同时,汇总纳税制度也导致了税源向企业总部机构林立的少数经济发达城市集中,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则减少了财政收入。对于有分支机构而总部机构很少的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环节划转,不能够完全体现税收与税源一致原则,难以实现合理分配。

(七)现行就业再就业政策滞后于当前形势。现行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是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一种制度安排,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滞后于就业形势发展。目前,大规模集中的国有企业改制早已结束,延长一年的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市就业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些人群,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创业就业。此外,再就业税收政策存在诸如优惠方式(标准)上不一致,企业安置特定人员就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上有比例限制且不允许企业将各类别的安置对象人数加总计算,享受政策行业和企业范围限制比较严,减免税种设计不够合理等问题,亟待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弱势产业,应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建议对农业继续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实施宽松的税收政策,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是扩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将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列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各类山野果(如瓜子、花生、山核桃等通过筛选、清洗、脱壳、蒸煮、烘干或炒制、分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坚果、果仁)等列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二是放宽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通过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给予适当比率的税前列支。

(二)完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产业升级。建议加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的科技研究开发投入和人才投入,形成适应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特点的税收激励体系。一是企业可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5%)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准予税前扣除。同时,为避免企业滥用该条款,规定准备金在提留后三年内未使用的部分并入所得额计税,降低企业从事自主创新活动需承担的经营风险。二是提高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对用于培训教育的费用可在税前据实列支。三是建立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研发的专项政策制度。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品技术起点低,研发成果影响面小等现状,研究制定专门适合中小企业、操作便捷的技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明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研究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一是恢复[94]财税字第1号有关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二是研究制定支持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如咨询、物流、会展等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会展、物流等新型流通业发展和仓储、流通、配送等有形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各类主体向现代服务业投资,引导各类服务业向产业化、社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积极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四)扩大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的范围。一是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全部环节实行税收优惠,不仅要体现在设备购买使用上,还要对从事环保和节能节水设备的生产和维护企业,从事节能服务和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对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建议扩大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具体可放权由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鉴定把关。四是在运用税收调控手段过程中,对能够节约土地、能源、电力、水、原材料等单位和部门以及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进行税收政策的扶持、鼓励,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人数限制标准。二是合理设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理论优惠税额和实际扶持力度的要求,建议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应该比一般企业低三分之一,并设定两档税率,根据企业规模分别适用。对年总收入未超过规定限额的公司,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应再延续10—20年。建议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获得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园区资格的,对其经济开发区管辖的所有企业一律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新办的企业给予1—2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011年6月,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这一政策如能扩大到西部所有企业将对支持西部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制定工作座谈会,商讨研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制定工作。

(七)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抓住时机,尽快出台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建议结合《实施条例》制定企业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二是统一整合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建议尽快对税种相关的就业与再就业政策进行统筹考虑,确保税种间协调。三是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分所有制、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提高这些行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四是充分考虑区域差异,规定具体政策幅度比例,避免一刀切。

作者单位:天水市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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