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情况
左伟胜 胡 斌 杨世国
从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正式启动。自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8省市。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中又一次标志性事件,凝聚了社会各界深化改革的共识,是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先行先试省、市的宝贵经验,对下一步我省实施“营改增”改革意义重大。
一、“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从产业结构来看,最大的结构调整就是三次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融合和引领其他产业发展,提升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是结构调整、创新驱动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而完成此项战略性措施,需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扩大公共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财政政策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即在增加财政支出的同时实施结构性减税。而实施结构性减税,重点就要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推进“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营改增”改革对完善税制具有重要意义。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主要表现为: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机制和链条不完整等。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制,落实“营改增”试点改革,以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二、“营改增”试点现状及制度安排
“营改增”试点和扩大试点的情况。此次试点工作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待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标志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2012年7月31日,在总结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此次扩大试点工作采取分批逐步推进的方式: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自此,全国已有9个省、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
“营改增”试点主要制度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等内容: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6.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7.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制度运行的初步效果
目前,“营改增”试点仅限于以下行业:一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二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具体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从各方报道看,上海市由于试点改革时间早,“营改增”效果明显。而北京等8省市正在逐步有序开展,改革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为使有代表性,往后的内容主要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成效表述为主。
消除重复征税,简化规范完善税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本身也不规范、不公平,突出表现是重复征收:一是营业税劳务之间发生的服务费由于各自按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抵扣,从而形成了劳务间的重复征税;二是营业税劳务与货物之间,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且不能完全抵扣,从而形成营业税劳务与货物间的重复征税。“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税负公平,进一步完善了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
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截至2012年6月底,上海13.9万户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104.39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95.9亿元,占91.4%;小规模纳税人9.0亿元,占8.6%。与缴纳营业税比较,试点企业合计减税12.4亿元,减税幅度为10.57%。其中:一般纳税人减税6.3亿元,减税幅度为6.16%;小规模纳税人减税6.1亿元,减税幅度为40.4%。“营改增”实现了国家结构性减税的初衷。随着增值税链条的延长,减税辐射效应显现,“营改增”后,不仅能降低服务业的税负,也能降低制造业的税负,进而促进整体税负下降。非试点一般纳税人也因进项抵扣内容增加,直接受惠。2012年1月—6月,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给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95亿元,与“营改增”前相比,非试点一般纳税人新增进项税抵扣70.9亿元。
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实施“营改增”,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就是促进我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营改增”试点选择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创造了有利的税收环境,有效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工细化,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改增”试点行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中游位置,其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试点企业为增加进项抵扣,一是更倾向于更新设备,增加设备采购量,客观上促进上游制造业、修理修配业发展;二是更倾向于服务外包,向其他试点企业购买应税服务,促进分工细化,增加上游服务行业的业务量。其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下游企业税负全面减轻,且减税幅度相对较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吸引下游企业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此外,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促进了需求扩大。很多企业又用节约下来的税款,增加新的应税服务项目投入,形成良性循环。“营改增”后,随着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以及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提升了货物和劳务出口竞争力,加快了外贸转型升级。
发挥杠杆作用,加快服务业发展。落实“营改增”政策,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通过打通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协作,使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其主业中剥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也改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不得抵扣、重复征税的状况,使一般纳税人普遍减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优化税制环境,小微企业受益受惠。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有10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5%以上。对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营改增”后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影响不同,其最明显的效果体现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上。根据试点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广大小微企业来说,税负明显减轻,普遍受惠受益。
四、“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地区看,实现了“优税制、稳增长、调结构、谋发展”的预期效果。但也存在这一些难题和风险。
从纳税人方面看,一是纳税人对“营改增”的认识不够,还部分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如:自身税负增减的问题、增加财务核算负担问题等。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深认识。二是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由于抵扣项目不足,整体税负略有增长,引发纳税人密切关注;三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索取、保管等方面还有待规范等。
从税务机关方面看,一是国地税的协调配合,涉及税制的转换,还需要平稳处理。二是由于征管范围、税基核实、差额征税、即征即退处理、发票管理、征管成本上升等方面问题的存在,税务风险防范工作面临挑战。三是目前,“营改增”试点改革逐步展开,差异化的制度设计,需要统一完善。四是“营改增”效应分析的数据采集,方法口径需要统一明确,重新定义。
从其他方面看,主要是“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从改革试点的地区看,行业整体税负明显下降,各省、市财政承受程度面临考验。
五、上海试点“营改增”的经验借鉴
从试点和扩大试点的报道看,9个“营改增”试点省、市都顺利完成税制的转换,工作持续推进。同时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领导重视是关键。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从中央到地方,从内部到外部,各级领导,特别试点地区政府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税务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强化组织,为试点的顺利推进提供目标指向。
充分准备是基础。“营改增”试点的顺利推进,有赖于思想认识、制度预案、措施保障等各方面的充足谁备。针对税务人员、纳税人分别组织实施。完善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交换。地税部门制定“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安排和交接方案,倒排工期,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国税部门逐户做好纳税人业务范围核实、试点纳税人确认,户籍维护;搭建模拟运行平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充分准备,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强化宣传是重点。“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省、市普遍在税务网站上设立专栏、开通12366“营改增”专线、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咨询窗口、QQ群、微博等多各种途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辅导工作。
持续跟踪是保障。“营改增”试点,目前仅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持续做好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至关重要。试点地区建立跟踪宣传辅导、发票动态管理、申报数据分析、常态化争议处理等机制,深化试点效应分析,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了试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风险防范是支撑。各地“营改增”试点正式运行后,从销售收入、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和过渡性政策等方面,梳理纳税风险点、设立预警指标,监控运行情况,消除税收风险。从“营改增”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出发,加强全过程风险控管,为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六、“营改增”改革进程前瞻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今年2月17日,李克强副总理《在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在完善改革方案的同时,根据条件稳步扩大试点覆盖的行业和地区,“十二五”期间逐步在全国推开”。10月18日,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指出:逐步将营改增扩至全国,适时将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
作者单位:甘肃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写作时间: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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