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投资与筹资的内部控制要求与内容
一、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不同企业的投资活动具有很多相同地方,因此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可以更加规范。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分析制度、投资调查授权审批制度、投资取得与保管控制制度,投资核算控制制度,投资清理和处置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投资业务不相容职务至少应当包括:
(1)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投资的审批相分离,以确保审批人员对投资可行性的研究、评估做到客观公正。
(2)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相分离,以规避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3)对外投资的决策者与投资活动的执行人员相分离,以确保投资活动能得到更有效的执行,企业财富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
(4)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相分离,以防止在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5)对外投资的执行和相关会计记录相分离,以确保业务运行和会计记录的相互核对与控制关系。
(二)财务分析制度
财务分析制度应贯穿企业投资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投资的提出、立项、调查、审批、跟踪和处理。投资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证券市场行情等,并据此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局汇报。若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活动成本过高或能力不够时,可以聘请市场分析专家、证券分析专家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投资分析,以便随时掌握投资的运行状态,及时采取对策规避投资风险。财务分析制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分析正常生产经营与计划中扩大生产经营情况下所需的营运资本额,核查企业的资金存量。
(2)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和调整资本预算。
(3)了解分析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中盈利较高企业的经营政策和财务状况。
(4)及时跟踪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的资料。
(5)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向管理层或董事会递交。
(三)投资调查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所有投资决策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记录,重大投资项目应通过董事会集体决策,并采取会签或连签制度。所有投资决策都应当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正式执行。投资决策的有关书面文件应当进行连续编号归档,以便日后查询。
(四)投资取得、保管控制制度
企业直接投资的合同、章程和间接投资的有价证券等,应协同专门部门或专人进行跟踪管理。无论有价证券由银行或其他独立机构代为保管还是由企业自行保管,证券管理人都必须设置证券登记簿,根据经复核和批准的原始单据,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登记存取证券的名称、号码、数量、面值、存放和取出日期及经手人等内容。该登记簿应同财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一起定期由专人进行核对,以保证投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投资核算控制制度
企业的投资资产无论是由企业自行保管还是由他人代管,都要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投资核算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的发生、期末计价、利息及股利的收取和投资处置等投资业务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企业应对每一种股票或债券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详细记录其名称、面值、证书编号、数量、取得日期、经纪人名称、购入成本、收取的股利或利息等。
(六)投资清理和处置制度
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现金收入的控制方法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
二、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规范筹资行为,防范筹资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因此,企业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授权批准制度,筹资决策控制制度,筹资决策执行制度,筹资偿付制度,筹资凭证的记录与保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筹资业务及其相关业务环节有:分析确定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的资金数量;编制相应的筹资计划,审批确定筹资方式;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签订借款合同;自行或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债券或股票;保管未发行的债券、股票和重新收回的股票;定期计算并支付利息或股利;进行会计记录等。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保证办理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包括:
(1)筹资计划的拟订人员与决策人员相分离,以确保决策者能客观地衡量计划的优劣。
(2)筹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通常要求由独立机构来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
(3)筹资协议或合同的订立人员与审核人员相分离。
(4)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相分离。
(5)未发行债券或股票的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
(6)利息和股利的计算、会计记录人员与利息、股利的支付人员相分离。
(二)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的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筹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筹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单位应当制订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筹资决策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筹资决策控制制度的关键点包括:
(1)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的预算管理。筹资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单位筹资预算要求,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要求,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要适当、可行。
(2)企业拟订筹资方案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本成本,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3)企业应当建立筹资方案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筹资方案可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批准,重大决策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4)筹资决策过程应有完成的书面记录。对重大筹资方案应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5)企业筹资涉及中介机构的,应当对其资信状况和资质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6)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四)筹资决策执行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和审议、资产的收取以及相关会计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控制要点包括:
(1)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筹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单位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企业相关组织或机构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2)企业取得的资产是货币资金的,应按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及时入账;取得的资产是非货币资金,且需要对该资产进行验资、评估的,应按规定在验资评估后合理确定其价值,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工商变更手续。
(3)企业对已核准但尚未对外发行的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专门机构代为保管,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4)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5)对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改变资产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及时公告和披露。
(五)筹资偿付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利息、租金、股利及本金等的计算、核对、支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点包括:
(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单位支付利息、租金,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本金与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迅速处理。
(2)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相关凭据。
(3)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分配方案分配股利,股利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的,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支付清单。
(4)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六)筹资凭证的记录与保管制度
企业吸收直接投资形成的权益性筹资或向银行借款形成的负债性筹资,企业在正常的会计记录之外,通常要设立“股本明细表”、“股东名册”、“长期借款明细表”和“短期借款明细表”,并由专人进行登记。采用发行证券方式进行的筹资业务,控制要点在于对事物的保管。为了加强控制,对于核准后但尚未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独立的机构代为保管。企业如果自行保管尚未发行的公司债券,应指定专人存放于保险箱中保管,并详细记录。内部审计人员要定期清点在库债券。
企业应当加强对与筹资业务相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支付凭证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并对有关文件和凭证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
(七)监督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关键点包括:
(1)监督检查筹资业务岗位和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情况。
(2)监督检查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监督检查筹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4)监督检查决策执行及资产的收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有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筹资业务,以及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资产。
(5)监督检查各项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等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6)监督检查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重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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