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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专卖的流行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和政策发端于春秋时期的齐国。所以,秦至汉初的盐铁等消费品的利益,全部落在了少数富商大贾的手中。至武帝,对盐、铁、酒等消费品实行专卖,通过垄断盐铁的生产和销售,继而通过提高其价格来获取财政收入,这一政策深化了先秦时期“寓税于价”的消费税思想。其中,董仲舒从以德化民、重义轻利的思想出发,对于盐铁专卖表示反对。

第三节 “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的深化:消费品专卖的流行

“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和政策发端于春秋时期的齐国。至秦汉时期,国家对财政经济的干预力度和范围,不时有所扩大。秦王朝在各地设置铁官,但并未对全国盐铁进行控制垄断,只对盐、铁收税。所以,秦至汉初的盐铁等消费品的利益,全部落在了少数富商大贾的手中。至武帝,对盐、铁、酒等消费品实行专卖,通过垄断盐铁的生产和销售,继而通过提高其价格来获取财政收入,这一政策深化了先秦时期“寓税于价”的消费税思想。

一、“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深化的客观基础

汉武帝时期,对盐、铁、酒等消费品实行专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军政费用的需要

自汉王朝建立到武帝即位,北方边境一直未能稳定,安帝延光二年,尚书陈忠上疏谈了这一情况,他说:“臣闻八蛮之寇,莫甚北虏。汉兴,高祖窘平城之围,太宗屈供奉之耻。故孝武愤怒,深惟久长之计,命遣虎臣,浮河绝漠,穷破虏庭。当斯之役,黔首陨于狼望(匈奴地名)之北,财币縻于卢山之壑,府库单竭,杼柚空虚。”[25]这里说明了,同匈奴作战的原因以及因此而造成的财政困难。其次,国防建设也需要众多的经费。“先帝哀边人之久患,若为虏所系获也,故修障塞,饬烽燧,屯戍以备之。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26]可见,盐铁专卖的直接原因是武帝实边扩土,国力耗费太大,原有的赋税满足不了需要,只得另辟新的来源。

2.抑制商人兼并,巩固政权的需要

桑弘羊在同贤良文学的辩论中说,专盐铁之利只是一个方面,不是所有方面;盐铁专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27]。如果“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28]。他举例说:“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财赡穷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夫不早绝其源而忧其末,若决吕梁,沛然,其所伤必多矣。”[29]可见,盐铁专卖的主要原因是分商人之利,限制其资本的发展和防止豪强大家发展私人势力,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

二、“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深化的表现

1.有关“寓税于价”思想实质的争论

这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寓税于价”消费税的征收是否是与民争利,主要有两派观点:

一是反对派的观点,以董仲舒、司马迁、贤良文学为代表。其中,董仲舒从以德化民、重义轻利的思想出发,对于盐铁专卖表示反对。他主张“盐铁之利尽归于民”[30],以拓宽人民的生活之路,只以正常的赋税收入维持封建政权的支用。董仲舒用天道论来论证不与民争利的合理性,他说:“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之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31]。封建政权担负着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的责任,它要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或利用官产取得一定收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地主阶级的贪婪本性,使封建政府可以无限度地提高专卖价格,有关官吏也势必乘机上下其手,从中渔利。这样,必然要给人民造成巨大痛苦。要求以规范化的赋税代替封建政权的专卖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贤良文学也从专卖带来的弊端方面入手强烈地反对通过“寓税于价”来获取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认为这也是与民争利。他们从“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古训出发,认为“畜民者先厚其业而后求其赡”,“王者不蓄积,下藏于民”,“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而天子应“藏于海内”[32],主张在藏富于民的基础上保护税源。同时指出,“利不从天来,不从地出,一取之民间。[33]”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论是采用赋税的形势,还是采用商业利润的形式,都是取之于民,都是与民争利。司马迁亦明确提出盐铁专卖是“与民争利”,“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若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34],盐专卖以后,“贾贵,百姓不便”[35],买不起盐的百姓只好淡食,这些观点还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

另一派观点是以桑弘羊为首的认为山海资源的利益本来应属于国家,所以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他们的理论基础是“山海之利,广泽之蓄,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36],赤裸裸地表明“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37]。汉代文学家扬雄曾说:“或曰:弘羊榷利而国用足,盍榷诸?曰:譬诸父子,为人父而榷其子,纵利,如子何?”[38]父子之间交易,如果父亲实行专卖,纵使获了利,儿子怎么办呢?专卖不能增加财富,只能改变财富的分配状况而已。桑弘羊的所谓“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不过是限制赋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通过垄断山海资源来满足财政需要。这种思想,无疑会鼓励官吏用可能想出的商业性手法进行聚敛,而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强制性很强的税收手段取得财政收入。这是对先秦时期“寓税于价”消费税思想的继承和深化。但同时,这也就使人治之风在财政领域内蔓延,使具有法制特点和相对稳定性的赋税受到排挤。

2.“寓税于价”体现出国家强烈干预经济的思想

对于盐铁这类百姓生产生活的必需品,通过垄断其生产、销售,继而“寓税于价”,本身就体现了封建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强烈意识。关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业进行控制和干预的好处,桑弘羊等人在论证时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有利于百姓。政府通过对盐铁等物价的干预和调节,使物价稳定。桑弘羊认为,只有政府干预物价,才能避免“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39],才能“平万物而便百姓”[40]

第二,有利于西汉王朝的巩固。桑弘羊认为煮盐、冶铁等行业只有豪强才能经营。“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41]“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猾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42]他一再指出,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是有经验教训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盐铁二业,由政府直接控制经营,以防止“并兼之徒奸形成”[43],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

第三,在“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前提下,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贤良文学曾提出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无论是以赋税还是商业利润的形式都是取之于民的观点,而桑弘羊却认为,“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44]。事实上,国营商业取之于民同桑弘羊所说的“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并不矛盾,因为国家所得之利,可以只是原来富商大贾所获之利,夺了富商大贾之利,并未增加百姓的负担。这实际上是对先秦时期“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一消费税原则的体现和深化。

汉代政府对盐铁实施“寓税于价”的消费税政策,具体的干预作法,据《史记》记载,由官府招募人民自费制盐,制盐所需的锅盆等器具,由官府供给。盐制成后,由官家定价收买。汉王朝在全国28郡国34县设置盐的经营管理机构,原来的大盐商多利用充当官吏,以掌管食盐专卖业务,而由孔仪、东郭咸阳和桑弘羊总管。又在产铁的地区设置铁官,不产铁的地区设置小铁官,以管理采铁、制铁事宜。制成的铁器,必须全部卖给铁官,由官府售卖。当时,全国39郡国、48县都设有铁官,原来的大铁商也被任为官吏,以掌管铁的专卖业务。

汉代还规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45]。就是说,对于私自铸铁或煮盐的,不仅要受刑罚,还要罚没器物财产,罚则是十分严格的。

3.“寓税于价”对象扩展至酒

这也是本时期消费税思想深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的主持下实行了酒榷。桑弘羊自己说,酒榷是少府的官员提出来的,“故少府丞令请建酒榷,以赡边,给战士,拯救民于难也”[46]。桑弘羊接受了这个建议,经过汉武帝同意,在全国推行。所谓酒榷,据应劭解释:“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劭解释:“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酒榷就是酒的生产、销售均由官府垄断、专利。但是,酒的专卖制度实行时间不长,16年后,昭帝始元六年,因贤良文学的反对而停罢,改为对酒征税,每升纳税四钱[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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