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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陌钱”市税思想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陌钱”是在唐建中四年元月以军费不足为名所征收的杂税。作为赵赞所提出的租税创议之一,“除陌钱”的推行是唐代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现实在封建税收领域中的反映。除陌钱的征收,由于税率过重,税赋的大部分最后落在消费者身上,尤其是广大劳动农民的身上,因此自然遭到抵制。而新出现的“除陌钱”,所体现的思想并没有违背这一特质,古今中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项封建统治者用来搜刮财政收入的“苛政”。

第二节 “除陌钱”市税思想

有关唐代的“除陌”,通行的说法多指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六月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推行的“除陌法”,“(赵赞)又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16]。据此,有关“除陌”的内涵,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除陌”仅仅指商品的交易税;有的认为除了指商品的交易税外,它还指对公私之间发生的给予或支付所征的税;还有的学者认为,“除陌”一词在唐代有性质迥异的三种不同内涵,且其形成时间也有先后之别,从史料来看,首先出现的是交易税性质的“除陌”,其次是由赵赞的“除陌法”始创的对“中外给用钱”的“除陌”,再稍后是作为新的货币流通方式的“除陌”[17]。后一说法比较全面。无论哪种说法,基本上都认同“除陌”作为商品交易税一内涵,而这正在本文所探讨的范畴内。

“除陌钱”是在唐建中四年元月以军费不足为名所征收的杂税。作为对交易所得所课之税,除陌在唐德宗时就已形成一种税制,即在商业交易中,每一贯的交易额,官方要抽取20文,以后增至50文税钱,如果以物易物,要将物折合成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这一税制体现了以赵赞为首的统治阶级努力增辟新税源的思想。

作为赵赞所提出的租税创议之一,“除陌钱”的推行是唐代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现实在封建税收领域中的反映。“除陌”钱的征收尽管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弊端,以致泾原兵在长安哗变时,以“不税尔间架、除陌”作号召,致使其后不久政府同时废除两税。但作为一种新的税制创议,确实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辟了新的课税领域,其中不乏合理的成分。因为这种交易税是直接课之于商人财产及商业行为的,它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课征于流通领域,因而具有负担可靠、税源稳定、征收方便等优点。这表明赵赞对流转税在国家财政经济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认识。赵赞根据唐代商业的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状况,试图从流通和分配环节确立交易税制度。他既主张对交换环节进行征税,如对茶、木、竹、漆及交易行为征税,又认为在流通环节征课后,商人获利仍很大,因而需要在分配环节再一次征课,如对商人交易所带的现钱征收缗钱税2%。赵赞完全从财政的目的出发主张征收交易税,并进行了综合分析与整体设计,几乎没有抑商的特征。尽管由于税负增加过重,商人负担大增,但把税收建立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即在扩大税源的前提下,谋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这是很有见地的。因此,后世有学者称间架、除陌二税本身“并非完全一害民之政,但未得其人,终为殃民误国之制”[18]。赵赞用商业原则开辟财政收入来源的思想,是值得称道的。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除陌钱的推行所产生的弊端。一方面,根据赵赞的规定,凡公私的交易,每贯征税20文,后来增加到50文,税率为5%。如果是物物交换,就折钱纳税,由牙商登记,第二天汇总收税。如果偷税漏税达100钱者没收其资产,达2000钱者另受刑杖六十,检举者赏钱十千,取于逃税者的家资。这样,牙商“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利用职权之便,肆意隐没税款;另一方面,“公家所入,曾不得半”,结果“怨DU之声,嚣然满于天下”[19]。除陌钱的征收,由于税率过重,税赋的大部分最后落在消费者身上,尤其是广大劳动农民的身上,因此自然遭到抵制。可以说,赵赞采取的这一增辟税源的举措,既损害了商人和市民的利益,又触犯了贵族、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

总之,本时期的传统市税思想的发展基本上同关税思想一致,呈现出较强的财政特质,这已在第一节中有所述及。而新出现的“除陌钱”,所体现的思想并没有违背这一特质,古今中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项封建统治者用来搜刮财政收入的“苛政”。但它的推行,亦包含了诸多的合理因素,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唐代以来市税思想乃至整个流转税思想的一个发展趋势,即思想家抑或统治者越来越从商品流通的本身、从市场的运行规则方面出发来设计税种和税制,尽管这一趋势的最终完成是一个漫长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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