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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征收中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代在流转税课管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吸收了唐、宋、金等前代政权的统治经验,又在对流转税课管的实践中完善了其监督与处罚制度。元承宋制立商税法,但又据其实际而有所更改。同时规定,官吏违法刻剥或阻拦商贩,计赃论罪,并赔偿损失。综上,元代为维护赋税制度的正常施行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在流转税课管中违法处罚法规,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法治思想。

第四节 流转税制思想:流转税征收中的法治思想

元代在流转税课管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吸收了唐、宋、金等前代政权的统治经验,又在对流转税课管的实践中完善了其监督与处罚制度。随着元社会的发展及其统治者不断受汉文化影响的深入,元代不仅各级财税管理机构的设置有所创新和发展、会计监察与审计制度日趋完善,而且对流转税课管官吏及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有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与处罚规则。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等有关赋税课管的法制中,有许多关于这一方面的处罚规定。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它主要包括两点:其一,界定流转税课管中的合法与非法行为;其二,对非法行为的处罚细则。这些法律条文本身也反映了本时期对于流转税的征收管理始终贯穿着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

元代有关流转税诸税种征管的法律条文分别是:

一、违反市舶、商税课管的处罚律令

1.市舶违法罚则

元代市舶课管罚则“因宋旧制而略有增益”[18],主要有:严禁私自出海贸易;对外贸易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市舶课管管理的禁例罚则。

元市舶课管禁则较宋松弛。一般来说,除了专卖品外,只要出入海港的中外船舶按章抽分与纳税,即可从事海外贸易。不过,其市舶课管罚则仍是相对完备的。主要内容有:舶商出海手续、检查方法、抽分、课税比例、禁止出口的货物种类等。另外,元制还规定:市舶货物实行分类管理,抽分课税分细色、粗色,所课货物分土货、蕃货。元初市舶抽分规定为:细色舶货一百三十四种十分抽一,粗色舶货八十九种十五分抽一。[19]抽分之后,另课三十分之一的商税。至于土、蕃货物,则、分别实行单抽、双抽制度。

2.商税违法罚则

对于商税课管,元律对纳税人、课税范围、手续、课管官吏职责等作出了系统的法律规定。

元承宋制立商税法,但又据其实际而有所更改。元商税法至世祖中期始成定制。起初商税较轻,行三十取一之制。上都等地也有六十或四十取一之法。不久,不论税项、税率、纳税范围等都有大量增加。按规定:“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20],商贩皆须依法纳税并由税务发给纳税凭证,若偷漏税或隐匿应纳税货物,为官司所捕获,除财物没官外,另外笞、杖五十不等的处罚。元律还规定:商税课管官吏不得违法多征、滥征、索要商货或贪污、挪用税款等,否则,“计所利坐赃论”。

二、违犯专卖产品课管的处罚律令

元代所属专卖品赋税课管的律令,主要涉及盐、茶、酒醋等专营产品,此处以盐消费品为例:

元代有关盐课违法罚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主管盐课官吏的禁例罚则。元律规定,盐课“官吏违反禁条,营谋私利,侵损官课,阻碍商人者,逐一出榜,严行禁治”[21]。同时规定,官吏违法刻剥或阻拦商贩,计赃论罪,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对“官吏守法,商贾通便,课程增多”的,则按制升赏。[22]其二,对盐贩或其他临时经营食盐买卖者以及普通民户的禁例罚则。其规定主要有贩盐商贾须按章纳税。元代盐法除了官运官销外,还有商运商销和征税制。元初,即令太原自制土盐与四川井盐一度实行征税制,其课率为十之三。对商运商销者,“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23]

综上,元代为维护赋税制度的正常施行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在流转税课管中违法处罚法规,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法治思想。它对保证元代的流转税收入、维护课纳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合法经营、打击不法活动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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