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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无限告知即投保方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则无需告知。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中,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约束。如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作正确的、充分的披露”;在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和保证是对合同当事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的含义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标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2.告知的内容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主要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即投保方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则无需告知。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对于保险人来说,主要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方式。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时采用明确说明的方式。

案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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