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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为主动披露义务,当事人必须事无巨细,主动将与被保险物有关的一切信息披露,如果被保险人对事实问题未披露或者误述,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引用17条主张合同无效。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英国法律中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性规定,相应的,把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的特殊合同归类为最大诚信合同,而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的一种。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下称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补偿性或给付的性质,英国法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和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控制和信息掌握上都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法律对被保险人信息披露的诚信度作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有过错的一方,无论其过错多轻微,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合同。并且,由于该条没有明确地指出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17条应当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

但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人们认识到17条对被保险人过于严厉,只要被保险人在有关的保险活动中存在违反最大诚信的情况,被保险人就将被剥夺保险合同下所有其他权利。然而,该条款对保险人又过于宽松,因为在被保险人已经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的话,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对被保险人无任何实益。为维护合同双方正当权益,人们对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最大诚信义务所存在的不同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为主动披露义务,当事人必须事无巨细,主动将与被保险物有关的一切信息披露,如果被保险人对事实问题未披露或者误述,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引用17条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只有欺诈行为或类似欺诈的不诚实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违背17条所要求的最大诚信。

为了明确保险双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有必要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与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双方违反告知的情形可归纳为漏报、误告、隐瞒、欺诈等四种主要类型。漏报是指由于告知者的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告知,或对自以为某项事实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无关紧要而忽略告知。误告是指告知者的过失导致所告知的事项与事实不符。隐瞒是指告知者基于某种动机明知告知内容而有意不予告知的情形。欺诈是指告知者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说明的不当行为。

在违反告知方面的处分,各国法律一般是依据告知者的动机和告知内容与合同生效的利害关系予以确定,而且相应的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投保人方面的约束。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满足保证事项的要求有助于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的发挥。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所保证的事项理应属于重要事实。因此,若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一旦存在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对于非寿险而言,投保方如果存在这方面的违约,保险人不仅不承担理赔责任,通常也不退还保费。如果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应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影响投保方相应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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