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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具体包括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两部分。

1.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虽然应该得到补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该因第三者的介入而改变。但若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金后又从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偿,则其可能因损失而获利,这与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这就是权利代位产生的原因。

权利代位的产生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失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的;第三,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又称标的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致因保险风险损失的存在而丧失。因此,被保险人在获得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补偿后,就达到了保险的目的,保险标的理应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委付是指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赔偿金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因此,委付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二)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如下。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法是以每个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例如:某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其中甲公司承保4万元,乙公司承保6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5×4/10=2(万元)乙公司的赔偿金额=5×6/10=3(万元)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每个保险人对损失的分摊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限额责任比例分摊。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总和)

依照上面的例子,计算如下:

甲公司的赔偿金额=5×4/(4+5)=2.22(万元)

乙公司的赔偿金额=5×5/(4+5)=2.78(万元)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由各保险人分摊损失金额。即由先出具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第二个保险人只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金额超过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以此类推。如在上例中,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4万元,乙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对于重复保险的分摊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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