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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保险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保险基本相似,承保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外来原因和人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保险将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一概除外,而安装工程保险对设计错误造成本身的损失除外,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17日,承保公司就向业主单位预付了保险赔款,其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人保财险代表共保体预付800万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太保产险预付200万元。

二、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主要承保机器和设备在装置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及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技术顾问及其他关系方。

(一)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

安装项目是安装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它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安装费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等,保险金额应为该项目的总金额——承包合同价。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土建项目,如厂房、仓库、道路、水塔、办公楼、宿舍等,保险金额应为工程项目建成的价值。

3.场地清理费

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安装项目的2%(大工程)至5%(小工程)。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上述三项以外的财产)

本项目应在保单中列明名称并附清单,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约定。

(二)保险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保险基本相似,承保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外来原因和人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除与建筑工程保险部分相同外,一般还包括以下内容。

1.安装工程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

2.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

技术不善是指按照要求安装但没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试车时往往出现损失。因此承保时要对安装技术人员进行评价,以保证他们的技术水平能符合被安装设备的要求。

3.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

(三)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多数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不同之处有以下两点。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为纠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建筑工程保险将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一概除外,而安装工程保险对设计错误造成本身的损失除外,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

安装工程保险对这些电气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四)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特种风险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特种风险是指地震、海啸、洪水、风暴等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由于特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为控制责任,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一般为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50%~80%,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该限额。

特种风险的免赔额应根据风险造成安装工程损失的可能程度而定,一般为2000~5000美元。

2.安装工程项目免赔额

(1)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损失免赔额,一般为3000~50000美元。

(2)试车期免赔额一般为10000~100000美元。

(3)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一般为200~1000美元。

(五)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保险期限的起讫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来决定,试车考核期的责任以不超过3个月为限,若超过3个月,另行加费。实践证明,试车考核期的出险率最高,往往占整个工期出险的一半甚至80%以上,因此,对试车考核期必须格外重视。对于旧的机器设备,则一律不负责试车,试车开始,保险责任即告停止。

案例4‐11

电力公司安装工程保险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电力集团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N分公司投保3台进口发电机组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8月10日—2005年8月9日,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3036元,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2004年6月10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机组全部停机,造成重大损失,由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排除故意破坏的可能性。该集团公司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聘请专家检验,确定3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为2200万元,费用部分为800万元。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专家认真分析,认为制造商在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该电力公司应向制造商索赔,操作人员由于缺乏经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由于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操作人员失误不是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一部分损失。

【分析意见】

本案通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他们认为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商在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加上操作人员缺乏经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所致。根据购销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失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而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公司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多次谈判,制造厂商同意承担大约人民币2100万元的损失,占全部损失的70%,但还有30%(约人民币900万元)的损失没有补偿,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认为电力公司操作人员缺乏操作经验及疏忽也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考虑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同意赔付5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结案。

专栏4‐3

浙江保险业为11·15事故预付赔款1000万元[3]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发生地面塌陷事故,浙江省部分保险公司承保了与事故工程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大地保险、天安保险和永诚保险6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太保产险承保。

塌陷事故发生后,以人保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体全力以赴配合政府部门和业主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事发当日,各家承保公司相关负责人和查勘技术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晚就与业主单位协商确定由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公估方,着手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定损工作。16日,由业主单位牵头,各承保公司、保险顾问公司和公估方代表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17日,承保公司就向业主单位预付了保险赔款,其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人保财险代表共保体预付800万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太保产险预付200万元。

随后,在事故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保体单位加强与业主单位沟通协调,全力投入查勘理赔,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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