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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这些特种养殖的动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是特种养殖保险。大牲畜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不同的方法。确定中小家畜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估价承保和定额承保两种方式。保险标的在养殖过程中的自然死亡、损失,遭敌害侵袭造成的损失,养殖技术失误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二、养殖业保险

(一)概念和种类

养殖业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养殖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养殖的动物造成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养殖业保险通常分为以下四类。

1.家畜保险

家畜保险以各种家畜为保险标的。家畜有大牲畜(马、牛、驴、骡等)和中小家畜(猪、羊、兔等)之分,所以该类业务也分为大牲畜保险和中小家畜保险。

2.家禽保险

家禽保险就是以家禽(鸡、鸭、鹅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保险。

3.水产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就是对水产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或流失)提供补偿的一种养殖保险。具体还分为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

4.特种养殖保险

特种养殖是近一些年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兴起的经济动物饲养业。特种养殖的动物很多,如鹿、水貉、肉狗、果子狸、肉鸽、鸵鸟、蛇、鳖、牛蛙等。以这些特种养殖的动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是特种养殖保险。

(二)大牲畜保险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以役用、肉用、乳用和种用的牛、马、骡、驴、骆驼为主,观赏用的大牲畜必须特约承保。

2.责任范围

大牲畜保险的保险范围比较广泛,属于综合性保险。具体而言,包括自然灾害中的火灾、洪水、暴风雪、地震、地陷、雷击、台风等;疾病中的传染病、瘟疫等;意外事故中的淹溺、摔跌、互斗、野兽侵袭、建筑物倒塌、中毒、触电、窒息等以及为防止传染病流行,政府下令捕杀掩埋。由以上原因造成的大牲畜死伤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投保牲畜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死伤或由于被保险人疏于照管所致的走失、被盗、冻饿、劳累致死及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期满一年,如果续保,则需另办手续。另外,规定从保险单生效起15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期满,续保合格大牲畜,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

大牲畜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属于单位所有的牲畜可以按投保时的账面价值的成数承保,属于个人所有的牲畜可以按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评定的价值的成数承保,保险人也可以依据一定标准把投保牲畜分成不同档次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无论按哪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都要遵循低额承保的原则,一般不能超过牲畜总价值的7成。

5.赔偿处理

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后,保险人应对受损大牲畜核损,按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定额扣除残值后赔付。对于不可变价的尸体,不扣残值;可变价的尸体,定额扣除残值。保险大牲畜中的役畜因保险事故而永久性丧失使役能力后,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残值后,差额赔付。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大牲畜数量大于投保数量,保险人按大牲畜投保数量与出险时的可保数量的比例赔付。若保险大牲畜每头(匹)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则保险大牲畜每头(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

(三)中小家畜保险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国营、集体和个人饲养的猪、羊、免等中小家畜。

2.责任范围

中小家禽保险的责任范围与大牲畜保险类似,此处不再重复。

3.保险期限

小家畜的保险期限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育肥中小家畜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断奶到出栏,比如猪的育肥期为6个月,其保险期限就可以确定为6个月;二是育种用中小家畜的保险期限一般是1年,到期可以续保,但需要重新审定其是否仍具有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确定中小家畜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估价承保和定额承保两种方式。估价承保是根据相同种类、畜龄的家畜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被保险中小家畜的价值,其中的50%~70%由保险人承保,其余由被保险人自负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定额承保是由保险人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畜龄、不同用途的中小家畜的不同价值分成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饲养的家畜的实际情况选择某个档次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另外,有些中小家畜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按头(只)收取保险费。

5.赔偿处理

(1)按家畜的估定价值承保的,扣除残值后赔付。

(2)定额承保的家畜,按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档次赌付,不扣残值。如有的规定:羊每只死亡赔偿100元;公母种猪每头死亡赔偿200元。在理赔时,如果发现被保险人的家畜数量多于投保的数量,则按投保数量占出险当天家畜存栏总数量的比例赔付。

(四)家禽保险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鸡、鸭、鹅、鸽子、鹤鹊、鸵鸟等各类家禽,其用途一般为肉用禽、蛋用禽、种用禽。投保的家禽必须饲养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防疫能力、无疾病、无伤残。

2.责任范围

家禽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家禽由于雷击、暴风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于火灾、饲料中毒,建筑物倒塌、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以及政府下令捕杀造成的损失都可以通过投保家禽保险获得补偿。但是保险家禽零星死亡、被盗、走失、鼠咬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损失以及自然淘汰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保险期限

家禽保险的保险期限根据家禽的类别、生长期和用途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饲养期在1年以内的,饲养期就可以确定为保险期限;饲养期在1年以上的,保险期可以确定为1年,期满再行续保。具体而言,肉用禽的保险期限是从承保时开始到出售完毕时止,蛋用禽的保险期限从开始产蛋到产蛋期结束为止;育成期家禽的保险期限自育雏期过后开始至开始产蛋时止;种用禽的保险期限为1年。

4.保险金额

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分为定额承保和不定额承保两类。定额承保以投保时家禽市价的5~7成作为保险金额,不定额承保则根据家禽生长规律和饲养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不断变动保险金额。

5.赔偿处理

家禽保险的赔偿处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处理,如有的是按不同日龄的家禽以只为单位计赔。保险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如果实际饲养只数超过保险只数,则按保险只数占实际饲养只数的比例计算赔付。计算赔偿额时,应当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及其残值。

(五)水产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利用淡水或海水水域进行人工养殖的虾、贝、藻、鱼、蟹、蚌等。

2.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分为两类:一类为死亡责任,另一类为流失责任。

死亡责任所承保的责任限于非正常缺氧死亡(在高温低气压的恶劣气候条件下,淡水中所含的氧成分下降,不足以满足水生动物维持生命所需而引起的死亡);他人投毒、爆炸死亡(他人故意向池塘水域中投放有毒物质或爆炸物引起的养殖对象的死亡);疾病死亡(保险标的息疾病、瘟疫等经治疗无效所致的死亡)等。

流失责任所承保的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流失并不可追回的损失,比如台风、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所造成的堤坝溃决引起的流失。

保险标的在养殖过程中的自然死亡、损失,遭敌害侵袭造成的损失,养殖技术失误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3.保险期限

水产养殖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根据保险标的的一个养殖周期来确定;养殖周期长于一年的按一年期承保,到期续保,另行签单。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从开始养殖到收获时所投入总成本的全部或部分确定。当然,对于某些已养殖成熟待售的水产品保险和一次性投入成本较大的水产品保险,也可以采取按产量的全部或部分确定保险金额的办法。

5.赔偿处理

按照成本逐渐投入、标的价值逐渐增加的规律,根据保险期内不同时期凝聚的不同成本量进行损失补偿,避免发生致死图赔的事件。水产养殖保险一旦出险往往损失较大,出险后责任不易分清,损失程度也难于准确测定,绝对免赔要比其他养殖保险定得高一些,通过理赔中较高的绝对免赔规定来剔除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为的道德风险。

(六)特种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特种毛皮动物、药用动物,比如水貂、鹿、麝、狐等。

2.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同家畜保险类似,包括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以及政府命令捕杀所造成的损失。同样,因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利用不当而导致的动物死亡以及自然淘汰,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确定特种养殖保险的保险期限要具体考虑各种动物的使用年限、生理特点和用途,比如种貂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则可以把种貂的保险期限自其可以投入使用时起确定为1年,期满续保,直至使用期满自然淘汰。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般为饲养成本的5~7成,同样遵循不足额承保的原则,并且随着保险标的使用价值的下降,保险金额也随之下降。

5.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时,扣除残值后进行赔付。

如果保险标的的只数低于当天存养总数且不能区分,则保险人按比例赔付。

专栏6‐1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自1982年国内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1982—1986年:农业保险的恢复试办

这一时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首先决定试办的是牲畜保险,并确定先在江西试办耕牛保险。到1982年底,江苏、上海、山东、山西、辽宁、黑龙江、贵州、云南、广西、四川、湖南、江西、福建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城镇和农村,先后陆续试办了耕牛保险、奶牛保险、养猪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后来又发展设计了100多个其他农业保险品种。

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方式,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这实际上隐含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隐性补贴,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系统内部调剂盈亏、抽肥补瘦,助推农业保险的机制,实际上也是“以险养险”模式,是农业保险非独立核算下的以险养险,同后来的以险养险有所区别。

(二)1986—1992年:农业保险多元化和快速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由于中央高度重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且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作了多种尝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和中央八号文件“农场要积极实行农牧业保险制度,动员小农场参加保险”的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公司。1987年开始,我国又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进行了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对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形式、宗旨、目的及经营原则、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分包方法、责任、总准备金积累等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7年前后,民政部门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选择9个县进行以传统救灾项目(房屋保险、农作物保险、农业劳动力的意外伤害和大牲畜保险等)为业务范围的“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验,取得了成功,并得到当时中央批准。这个时期出现的农业保险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七种形式:一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保险公司通过代办处或代办员来办理;二是保险公司与农业技术部门合办;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四是由地方政府办保险,保险公司代理;五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保;六是民政部门经办;七是由地方经济单位自办。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这段时间也快速增长,1987年保费收入为10028万元,1992年达到了86190万元,6年增长了约7.6倍。可以这么说,1987年到1992年是建国后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

(三)1993—2003年:农业保险的萎缩和徘徊时期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此后PICC的公司制改革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兼商业性和政策性职能的保险公司向市场体制下的商业性保险转轨。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盈利性企业的特点更加突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经营的矛盾日益尖锐,致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日渐萎缩。

(四)2004年至今:新一轮的农业保险改革和探索时期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改革和探索即将开始。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目前主要形成了以下六种模式:

1.上海安信模式

简地的说,安信模式就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与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亏损的一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其经营主体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公司目前经营的险种,主要是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对参加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投保农户,上海市的市、区(县)两级财政都给予了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应该说,目前国内能够提供农险补贴的省份、地区还不是很普及,但上海市政府的扶持力度在其中算是比较大的。

2.吉林安华模式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公司是5家吉林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采取成立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并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模式,其主要做法:一是开发适合中国农村市场的一揽子保险产品,为农户提供包括种养两业保险、财产保险、健康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全方位综合保险服务;二是服务农业产业化建设,提供覆盖龙头企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保险保障;三是多渠道、多形式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险业务;四是依托吉林省农信社、农机公司、专业代理公司等渠道,将销售网络深入到农村基层,更好地贴近“三农”的同时,避免层层分设机构所带来的高额成本。

3.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其原则和宗旨是“互助共济,风险共担”。阳光公司的主要涉农经营项目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业机械保险等,承保对象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多种粮豆作物。保费由农户承担65%,财政承担35%,直接补贴给种地的农户。该保险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签订了种植业超赔再保险合约,将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散。

4.浙江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从2006年开始启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原则,创造了以“共保经营”为主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在该模式下,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在“共保体”内,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其中,“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经营。该模式实行农险风险责任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3倍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5倍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

5.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我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模式属于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2004年10月,这家公司正式在成都地区挂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安盟保险集团公司是法国策一大农业保险公司,有丰富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因此,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初期主营农业保险业务。安盟公司接下来又在吉林、江苏两省开辟了农业保险市场。安盟公司险种全面:安盟三套产品包括31个险种,其中15个险种为国内首创,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另16个险种与国内相似。安盟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开辟“两条线”服务运行,一条线是销售网,另一条线是技术支持网,以起到连接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6.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2008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江苏省全面推行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所谓“联办共保”,即政府联合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接受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收取的保费和保险赔款按6∶4的比例分享和共担。具体业务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保险公司结余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提足准备金,政府结余部分用作农业风险基金。在新模式运行后,2008年,江苏全省实现保费收入10.66亿元,是2007年的2.1倍。保费收入实现翻番,12个重点险种承保面均达90%以上,农险赔款3.38亿元,受益农户195万户次,取得了“政府能承受、农民有意愿、公司能经营、风险能覆盖”的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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