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和种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季节性
从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数量来看,春秋季节是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炎夏季节,游泳者平安保险相对集中。从出险的概率来看,寒冬季节,常常冰雪铺路,跌滑致伤的事故较多;台风季节,舟船事故也相对较多。
2.保险期限短
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10年、20年、30年甚至是被保险人终身,健康保险既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有的甚至只有几天或几个小时。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旅客从上车到下车这一段时间,游泳者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更短,只有一个场次。
3.纯保险费率是根据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来厘定的
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与他的职业有关,而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关系不大,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由于疾病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意外伤害保险时,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4.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有年平均法、月比例法和逐日计算法
在我国一般按年平均法计算责任准备金,即按当年有效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可以不出具专门的保险单
无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专门的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文件。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出具专门的保险单,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不出具专门的保险单,如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就以索道票作为保险凭证,保险人不另外签发保险单。
(二)意外伤害保险种类
1.按承保的风险性质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为保险责任,但不具体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在保险期内,凡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均可按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游泳者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在游泳池(场)内发生的溺水死亡;滑雪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在滑雪时遭受的意外伤害等。属于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还有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登山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短。
2.按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最基本的险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付方式有两种:一是补偿式,即在保额的限度内根据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累计补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额。二是定额给付式,即在一定时期内,不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而是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投保。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通常也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投保,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使劳动收入减少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
3.按投保方式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只为个人的死亡或残废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业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一张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可以为团体的所有成员提供死亡或残废保障的人身保险业务。
4.按保险期限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极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极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些险种的保险期限甚至只有几天、几小时或分钟。如我国目前开办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航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极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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