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留责任额
自留责任额度包括比例再保险中的自留额、非比例再保险中的自负责任额和自留责任比率。自留责任额度的确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政府对再保险的有关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分出公司的经营方针、财务和业务状况等,我们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非技术性因素与技术性因素两类。
(一)非技术性因素
对分出公司确定自留责任额度起影响作用的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1.对总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要求,而不能突破保险法规定的界限。而分出公司当年总自留责任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要求,其判断标准是与这一自留责任额度相对应的当年自留保险费是否控制在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以内。
2.国家法律对具体业务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新《保险法》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在实务中,这条规定通常适用于保额巨大而且是需要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如大型水电站、炼油厂等为标的的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责任额只有在不超过保险法规定界限的前提下确定和调整。
(二)技术性因素
对分出公司确定自留责任额度起影响作用的技术性因素,是指反映分出公司自身实际经营状况的各种变量以及其他不属于政府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规模
资本规模既是国家对保险企业经营规模进行限制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也是分出公司确定自留责任额度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资本的占有状况反映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保险企业占有资本的数量越多,其经济实力就越强,对保险风险的承受能力就越强。
2.保费收入量
保费收入量,一方面反映分出公司承保的业务规模,从而反映分出公司的风险累积状况,即分出公司的保费收入量越大,意味着分出公司承保的业务规模越大,风险累积得越多;另一方面则反映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即保费收入越多,其偿付能力越强。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保费收入量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受其资本规模的制约;就后一方面而言,由于保费收入越多,其偿付能力越强,因而自留责任额度与保费收入量呈同方向变化。
如何处理这种矛盾的关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自留责任确定在一个合适的规模和水平上,是分出公司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分出公司有必要对保费收入增加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和调整自留责任。
3.赔款和费用
保险公司是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以此对遭受损失的保户进行补偿。因此,保费收入应当能抵补赔款和业务费用。当保费收入不足以抵付赔款和业务费用时,就要动用资本。所以在确定自留责任额度时,除了考虑资本和保费外,还要考虑赔款和费用因素。自留责任额的水平与赔款和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率成反方向变化,即赔款和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率越高,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额度应该越低;反之,赔款和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率越低,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额度应该越高。
4.风险结构
风险结构有两种含义:一是从宏观上看,是指保险公司整体业务中各个险种的比例,如果赔付率低、效益好的险种,险费占较大的份额,则该公司的风险结构为好,反之为差。二是从微观上看,主要是指具体险种的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某一险种从不同的保额区间来看,赔付率低、效益好的区间业务保险费占较大的比例,则该险种的风险结构为好,反之为差。
5.经济周期
由于经济领域中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周期,而这些周期的出现和存在对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保险业也不例外。不同阶段的经济周期对保险业和分保业务的自留责任额度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每一经济周期分为高峰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和恢复阶段。
总的来说,自留责任额度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式来计算自留责任额,所以自留责任额的制定者须具有较高的分析水平,并借助全面和准确的业务数据,加上科学的方法,才有可能确定较为准确的自留责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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