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巨灾风险管理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根据风险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不同,可将风险分为巨灾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巨灾风险的含义
巨灾风险是指发生概率低但导致损失严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事实上,巨灾的界定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即使是保险界,对巨灾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在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其进行界定。例如,在1983年以前,美国保险服务局将巨灾定义为损失超过100万美元的风险;1983年以后增加为500万美元;1997年以后,损失则应至少为2500万美元。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损失发生频率低
不同于普通风险在一年中较为频繁的发生,巨灾风险可能是一年偶有一遇,甚至百年不遇。
2.影响范围广,保险标的具有高度相关性
普通风险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保险标的,而巨灾风险的发生是具有地域性的,往往会使一定区域内的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
3.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通常难以承受赔付压力
对于普通风险,保险公司提高收取合理的保费,提存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便可保证赔付,而巨灾风险一旦发生,损失惨重,常成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灭顶之灾。
4.不易准确估计预期损失,难以准确厘定巨灾保险的费率
一般来说,标的发生危险的数量越大,可预测值越准确,大数法则便可发挥作用。但因巨灾风险发生的次数少又缺乏可靠的参考资料,且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效应的影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使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应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费率厘定的准确性。
5.易受道德风险于逆选择的影响
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较低,人们往往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而在高风险区域中,人们对巨灾的担忧要高于一般民众,因而投保的积极性较高,从而产生逆选择现象。此外,在巨灾发生时,损失认定较困难,被保险人易诱发道德风险。
(三)目前各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分析
1.政府灾后救济
政府灾后救济,即由国家财政基本承担主要的灾后救助和救济任务。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基本模式。但是,如果一国政府在灾害管理政策中或国民在心理上过分依赖灾后捐赠或政府救济手段,必将导致减灾政策贯彻不力,从而增加了巨灾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最终使灾害的社会成本增加。此外,灾后救济和捐赠还存在其他弊端,如其金额不能满足灾后的融资需求,救助资金到位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资金的使用效率低等。
2.私营保险市场
因为巨灾风险存在时间风险(巨灾发生在保险公司充分收取足够的保费之前)问题,使得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时间来累积应对巨灾损失所需要的准备金,从而保险公司无法独自面对巨灾损失,必须借助于其他渠道的金融支持。
3.中央或地方的政府保险项目
中央或地方的政府保险项目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承担巨灾损失的形式一般有四种:一是政府充当直接保险人的角色,通过完全由政府提供的巨灾保险项目承担巨灾损失,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州地震局;二是通过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合作,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三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再)保险市场,而是通过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的防灾抗灾水平支持巨灾保险;四是政府在灾后提供紧急救助和赈灾款项,充当社会财富再分配人的角色。这些保险项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巨灾保险的可供性和可负担性问题,但也存在着诸如费率不足、承保能力有限、承保风险过于单一、在地域分布上过于集中等弊端。
目前,我国灾后救助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以国家财政为背景的救助体系,二是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三是慈善机构与国际援助。其中,政府主导的财政救助机制是我国现有灾后救助机制的主要形式。这种方式不仅大大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降低了效率。
(四)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建立多层次、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由政府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体系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且目前也具备了实施的基础。
1.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自2003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总量开始连年大幅增长,同时从2002年至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在10%左右,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在6%左右。财政及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为实施巨灾保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2.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在承保技术及经验方面有了良好的积累
2003年以来,一方面,保监会一直连同地震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就推动我国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巨灾风险进行了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储备和积累,可以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3.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正逐步提高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和保险消费者队伍不断扩大,保险知识普及日渐深入,人民群众保险意识明显提高,这为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国际上已经有较好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
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州、日本、新西兰等,共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大部分都是采取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的方式,这些都可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专栏13‐1
“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介绍[1]
我国台湾地区位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非常频繁和剧烈,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就超过200个,自1900年以来,近90个破坏性地震给台湾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190亿新台币。1997年台湾当局设立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专门研究地震等巨灾影响和可采取的政策措施。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里氏7.3级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10万余房屋被毁,经济损失达120亿美元,保险损失达10亿美元,是100多年来台湾最为严重的一次地震。由于此前台湾地震保险投保率仅为千分之二,因此发挥的经济补偿作用极为有限。如何建立一个向大多数受灾民众提供灾后经济补偿的保险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台湾当局加快“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到2001年7月9日,台湾增订“保险法”第138-1条,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2002年1月7日台湾批准设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基金”;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以后凡投保住宅火灾保险即同时获得地震基本保险保障,并停售过去为配合房贷业务而要求承保的长期住宅火灾保单。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台湾地区的有效保单件数达187万件,保费累计达新台币108.5亿元(约27亿元人民币),保险金额达新台币2.5万亿元(约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台北县和基隆的投保率最高,达到24.3%;其次是台北市,投保率约为14.37%。而2008年以来,地震保险投保率上升很快,截至2008年4月底,整个台湾地区的投保率已达24.74%。目前住宅地震保险的最高保额为新台币120万元(约3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平均最高保费为1459元新台币(约365元人民币)。全台湾采取单一地震保险费率,不考虑房屋的所在位置和结构。若被保险人觉得120万元的保额不够,则可以以批单方式加保“扩大地震保险”,保额没有上限。对于价值不足120万元新台币的小型房屋,保费按比例计算,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可以支付地震险保费,从而提高地震保险的投保率。另外,如果受损的住宅符合地震险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还会同时支付“临时住宿费用”18万元新台币(约4.5万元人民币)。保单中没有设立免赔额。
根据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保险的赔付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其中包括由台湾各保险公司共同组织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台湾当局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台湾当局财政和国际再保险市场。根据地震所带来的损失程度,住宅地震保险的赔偿按照超赔再保险的方式,分为五层赔付机制。第一层,总赔偿金额在新台币24亿元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承担;第二层,总赔偿为新台币24亿~200亿元的部分,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赔偿金额为新台币200亿~400亿元的部分,则安排向台湾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分保,亦可通过资本市场(如发放巨灾债券)进行风险分散;第四层,保险金额为新台币400亿~480亿元的部分则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80亿元至600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当局财政承担。根据“9·21地震”的情况,台湾“财政部”最初将地震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定为500亿元新台币,随后在2007年1月1号增加到新台币600亿元。同时规定,如果地震所带来的总赔偿金额超过这个限额,将按比例调整赔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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