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5.1.1 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历史要比商业银行短暂得多,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科技发明和大机器的使用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带动了以银行业兴起为标志的货币信用业的迅猛发展。当商业银行与金融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银行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资本迅速扩大,而且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这时就产生了集中管理货币发行、统一收缴存款准备金、维护银行业稳定等客观要求。中央银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中央银行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的产物,中央银行建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统一银行券发行的要求
银行券是政府允许商业银行为弥补金属货币量的不足而发行的替代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但这些银行券要以发行银行的黄金储备或其他手段作为发行准备。由于众多商业银行纷纷发行自己的银行券,致使银行券种类过多,市场不断扩大,给银行、企业间的交易与支付带来困难,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一旦某种银行券不能兑现,造成的连锁反应危害极大。一些小银行由于恶意挤兑破产倒闭增多,其发行的银行券的兑现已不可能,这些银行券已失去了流通的条件,致使信用纠纷增多,由此引发大范围的信用危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为此,需要银行券的统一发行以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并且保证全国范围内信用关系的稳定。
2)建立全国统一清算系统的要求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相应扩大,每天收受票据的数量不断增多,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由各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已成问题,支票的计算不仅误时,而且代价昂贵,假支票或透支支票不能及时发现,容易遭受损失,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矛盾突出。虽然当时有些城市已建立了票据交换所,但多数为大银行所控制,不能为所有银行特别是小银行享用。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而这个中心只能由中央银行来担当。
3)建立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要求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社会各部门对银行贷款的需求总量大大增加。如果银行将吸收的存款过多地提供贷款,一旦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突发性的大量提现,那么就会发生周转不灵、兑现困难的情况。当然,遇到这种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同业拆借、透支等方式来解决,但这些方式极不可靠,特别是普遍的金融危机来到时,银行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破产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就有必要适当集中各家商业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在某家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通过适当的调节给予支持,从而起到充当一般商业银行的最后支持者的作用。
4)金融管理、监督的要求
20世纪初期的经济危机使得大批银行倒闭,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各国政府认识到,为鼓励银行间的正当竞争,避免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保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需要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经常检查银行法规的遵守、经营管理、清偿能力等,这一监管的实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最为合适。
众多的理由说明中央银行建立的必要性。货币发行的垄断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当货币发行集中于一家银行时,中央银行也就产生了。
5.1.2 中央银行的发展
最早具有中央银行名称的是瑞典国家银行。它成立于1656年,最初是由私人创办的。1668年由政府出面改组为瑞典国家银行。有人因此认为瑞典国家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但是,这时的瑞典国家银行并不具备中央银行的关键职能,它直到1897年才独占货币发行权,那时才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比瑞典国家银行晚成立38年,但它是最早真正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被资本主义国家称为近代中央银行的先驱。它的建立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以后各国成立的中央银行大都是仿效英格兰银行而来的。1694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准许英格兰银行在资本总额限度内发行银行券,并代理国库。但这时的英格兰银行还不算是真正的中央银行。首先,英格兰银行没有独占货币发行权。其次,当时英格兰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如吸收存款,办理商业贷款、商业票据买卖等。因此,早期的英格兰银行只是一家拥有一定特权的商业银行,它作为中央银行还处于萌芽阶段。
中央银行真正发展起来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的。它的历史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世纪中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在此期间169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逐渐从众多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成为英国的中央银行。接着法国在1800年建立了法兰西银行,并发行了银行券,直到19世纪70年代后逐步形成中央银行。日本于1882年颁布《日本银行条例》,建立日本银行,并集中全国货币发行,成为日本的中央银行。1913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即中央银行。
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停止了金本位制,实行纸币本位制,各国普遍面临币制混乱、币值不稳和严重通货膨胀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要恢复经济就要建立新型的货币信用制度。首先,要改组或新建立中央银行,使它独享货币发行权,并巩固它相对独立的地位,发挥多种手段,有效地管制货币信用,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于是1920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经济会议,会议要求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要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已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要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以恢复经济发展和稳定国际金融的混乱局面。会后各国纷纷改组或新建立中央银行,并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中央银行的地位和宏观调控。同时,于1930年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国际合作的机构。这是中央银行发展最快的时期。
第三阶段,是中央银行的完善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也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因此,中央银行与国家职能进一步结合起来成为国家调控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①中央银行组织结构上的国有化。比如,英格兰银行和法兰西银行先后被国家收归国有。②中央银行职责上的法律化。如:美国的《充分就业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的职责是: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货币和平衡国际收支。这些组织措施和法律规定为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实施对金融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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