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规则的设计
(1)会计期间的确定。
(2)记账方法的选用。
(3)会计处理基础的确定。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①权责发生制;②收付实现制。
(4)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的确定。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会计政策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单位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单位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6)运用会计科目的规定。单位会计制度一般包括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会计科目的分类、编号、名称以及对会计科目使用的详细说明都应在会计科目设计中进行规定,而在会计制度总则中对运用会计科目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要求。
(7)会计凭证填制的规定。
(8)会计账簿登记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9)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详细说明应在财务会计报告设计中进行规定,在会计制度总则中只对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合法性要求;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三,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时间;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使用的货币计量单位;
第五,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
第六,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规定。
(10)会计人员交接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在设计会计制度总则时必须明确会计人员的交接手续。
(11)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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