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和监管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和监管要求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务会计报表是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节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和监管要求

财务会计报表是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的报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处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财务会计报告是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企业按照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