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让你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懈可击
eavy Investment
保险关系的建立一般以保险合同为载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合同中得以载明,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和结构,读懂保险合同的内容,签订一份没有瑕疵的合同,以及让合同得以最终履行,对于个人风险保障和理财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解放日报》2007年3月14日的一份报道,在一次针对上海地区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中,有80%的受访者对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表示满意,20%的受访者对保险理赔服务表示不满意。在其他一些类似的调查中也反映出同样的现象。然而,在“理赔难”现象的背后,排除保险人恶意拒绝赔偿的情形,被保险人得不到满意赔付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理解,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险责任界定不清、被保险人履行义务不当等。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你的财富安全,你必须得使财产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终止均无懈可击。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提及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大家听说得较多的可能是“投保单”或者是“保险单”的概念,但是恐怕对它们的具体含义还不太清楚。除了这两个概念之外,与财产保险合同有关的概念还包括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它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单是非正式的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虽然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但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投保人提出了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仍要负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人才不负保险责任。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立给被保险方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其内容较简单,只载明了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合同的签订能保持相当的灵活性。签发暂保单后,被保险人即受到保险保障,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即可依据暂保单请求获得保险赔偿,仅从这一点来看,它具有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但它比保险单更灵活。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凭证,它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批单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批单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其他协议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也就是说,除了上述的保险单等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电报、电传等形式来订立保险合同。以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形式。同时,《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形式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部分构成,基本条款是由《保险法》以列举的方式直接进行规定的,它由保险公司制定,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特约条款则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它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共同拟定。两种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根据《保险法》必须约定的条款;后者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约定也可不约定的条款。
我们来看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中必须列明的主要有九部分的信息:
第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外,还可能包括合同关系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保险人,他们与保险合同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应详加记载,方便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各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费的催交、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这些事宜,都与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等事项有关。
第二,保险标的。任何保险都离不开保障的对象。财产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在保险合同中,只有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根据它来判断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的存在。在事故发生后,也方便核实损失,决定赔偿数额。
第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和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规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与它相对的概念是除外责任,它主要是保险人用来排除或限制自身未来事故责任范围的条款。一般的除外责任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的正常性自然损耗,货物本有的瑕疵以及自然特性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等。
第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是保险责任的存续期间,即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点时间,它往往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来表示。
第五,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这两个概念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容易混淆,值得我们注意。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体现。保险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缴纳保险费也是投保人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保险费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可以用现金也可以转账,不过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方便投保人适当履行他(她)的义务。
第七,保险金的赔偿办法。保险金的赔偿办法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按照约定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办法。保险金赔偿责任原则上以金钱方式给付,但合同中也可约定对特定损失以恢复原状等方式代替金钱给付。同样,保险金赔偿办法的明确说明也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
第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是所有保险共同的必备基本条款。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所以也需要明确规定。争议处理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事项及保险责任处理的不同意见,争议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第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约时间对于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起始等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明确载明在保险合同上用来确定保险利益有无、保险危险的发生与消灭与否、保险费的交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期限的计算等。
除了以上九条之外,《保险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这时,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就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达成了特别约定,这些事项也就成为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区别于基本条款,这些都称为特约条款,主要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两种类型。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它一般在保险单的空白处批注或者在保险单上附贴批单。由于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和变更,它的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担保的条款,它是用来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条款。以上这些就是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内容,你以后再阅读它们时,就可以抓住重点、有的放矢了。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了解的关键问题
不要打没有准备的仗。你在签约之前需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和合适的保险合同条款。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以下几个问题是有必要在签约之前弄明白的。
(1)目标保险公司的情况
保险公司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它被要求在你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给予赔付,因此该公司财务的稳健性无疑是最为值得你关注的。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最终保护保险客户的利益。但是,建议你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有条件时在诸多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国外还有一些评级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持续的评级,它们的报告对于投资人或消费者而言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在国内,针对保险公司的评级还没有兴起,消费者可以根据财务报表等进行一些评估。本书的后面章节将对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方便消费者决策。除了财务方面,消费者还应当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水平以及市场反映等进行调查研究。
(2)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
保险产品的设计往往涉及很深奥的精算、统计等数学知识以及保险经营管理因素,以消费者个人的知识而言很难对产品有一个深入的分析。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分析也并非是必要的。对于一些常见的险种,保险消费者可以观察它的销售情况。销售情况在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对这种产品的重视程度和销售力度;另一方面,销售情况也反映了普通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接受程度。在某些情况下,从众也不是一件坏事,因为你可以假设其他消费者都是理性的、明智的。从众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在有大量消费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服务设施和流程可能相对会完善一些。
(3)投保条件
投保条件是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仔细了解的。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投保的条件主要在“人”和“物”两个方面。“人”的方面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格做出的要求;“物”的方面则是对保险标的物的一些特征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投保条件,则很可能得不到合同,或者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得不到赔款的风险。
(4)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多数的保险合同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保险责任,你有必要对所列的保险责任进行认真的阅读,看其是否包括了你所需要处理的风险,如果不是,则需要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同时,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用语以及晦涩的专业术语等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5)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了解保险费率的水平是否可以接受,保险金额的大小是否可以较好地覆盖风险,保险费的数量以及缴纳方式等。
(6)保险期限
关注保险的起止日期以及保险期限,确保保险合同有效并较好地进行了风险覆盖。同时,消费者还需要根据保险期限及时安排续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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