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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开证行只依据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付款,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真伪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第二节 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一、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不同于汇付和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承付的保证。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是独立的,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其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例如:2011年5月,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6月10日,有效期为6月25日,我方如期备妥货物并于6月10日装船,正当准备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交单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出口公司应凭货运单据向开证行收取货款。按照《UCP600》规定,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出口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应备妥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议付单据。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付款,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而且在单据的审核过程中,银行审核单据标准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依据,具体见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的a项规定。因此,开证行只依据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付款,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真伪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受益人提交单据实行严格符合原则,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例如: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 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 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从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那么本案应如何处理呢?

分析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据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的a项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是依据合同。

(三)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文件或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约束。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买卖合同等无关,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合同的任何援引文句,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例如,一份信用证除自身条款外,加注“其他条款参考×××号合同(other terms as per contract No.×××)”,即使如此,银行付款也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UCP600也同样规定,信用证项下,一家银行作出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这种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而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经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才申请开立信用证,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时凭信用证和单据获得货款,及时收汇。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出口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因此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品质和数量等,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特别是作为提交单据中的运输单据是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和买方在目的地据以提货的凭证,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

(2)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取得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开证。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以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增加了银行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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