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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与人身险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确定的。

第三节 财产险与人身险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即是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即是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即是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二、人身险业务种类

目前我国开展的人身险业务主要是简身险、人寿险、学生平安险、子女婚嫁险、养老年金险、意外伤害险及其他寿险。

其中养老年金险中包括合资中方人员险、合同制工人险、集体职工险、个体险、农民险及其他险。

为了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三、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既有相似或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表现为都是为社会成员潜在的人身危险提供经济保障、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两者都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

但社会保险在本质上与人身保险截然不同:

(一)二者在实施范围、方式上的区别

一般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都可自愿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所以每一个社会保险计划都有一定的范围和规定。例如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社会保险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人身保险的实施方法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并可以保险中途变更保险合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内的人都必须参加。

(二)在保险费的来源和计算上的区别

人身保险的保费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则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根据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死亡率、利息率、管理费用率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保费一般有三种来源:一是职工本人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二是企业(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三是由政府负担一部分费用。保险费不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存款利率及管理费用来计算,而是依照实际的支出需要确定。

(三)在保险金额的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

人身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社会保险金额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国家单方面确定的。同时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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