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依据《执行证书》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婧和她母亲共有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合同约定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本案中郑女士用女儿名下房产为其与银行间的债务做抵押担保,严格而言是违法的,因其对子女名下财产的处置明显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

项目三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知识与技能目标:

·掌握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基本概念、功能

·了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种类

·掌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类型

主要任务:

·掌握商业银行不同贷款业务类型的风险防范措施

·掌握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分类标准和基本流程

·掌握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的经营策略

导学案例

用十岁女儿房产抵押贷款,法院能否裁定执行?

【案例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依据《执行证书》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婧和她母亲共有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郑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小婧系他们的女儿。这两套房产是郑女士与徐先生所买,把小婧和郑女士的名字写进共有产权人。2009年5月19日,郑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协议,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5万元整,用于经营,且以郑女士、小婧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合同约定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10年9月,银行发现用于抵押贷款的两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从银行角度讲,法院的查封行为危及到贷款安全,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向思明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与郑女士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郑女士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到期,银行系以抵押物被查封危及其贷款安全,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借款本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银行的申请事由是否成立,执行期间不予审查;另两套房产为郑女士、小婧共有的房产。小婧尚未成年,郑女士作为小婧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婧为抵押人,将小婧名下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进行担保,郑女士作出的与未成年人小婧权益有关的抵押决定,是否损害到小婧的权益,执行期间无法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两问题均存在法律疑点,疑点不排除可能导致错误执行。由于这些问题应在仲裁或审判程序中才能作出认定,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确定性裁判,故案件所涉及的银行公证债权文书在实体权利上可能存在违法要素及权利阻却事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分析】

孩子名下房产,父母有权处置吗?

现在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房产登记的现象越来越多,小房主的出现饱含长辈对子女的关爱。但现实是给未成年人买房容易,卖房难,由此引发的官司增多。

过早替未成年子女购置固定资产,在转让、抵押贷款时非常麻烦,得不偿失。尽管父母是法定代理人,但试图通过行使代理权处分子女名下不动产进行融资时却很麻烦。同时,处分子女房产还可能违法。如本案中郑女士用女儿名下房产为其与银行间的债务做抵押担保,严格而言是违法的,因其对子女名下财产的处置明显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

【启示】

专业人士认为,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四大风险:一是不能贷款;二是父母离婚时会极易产生纠纷;三是父母很难收回房屋;四是无法自由处置房屋。

(案例来源:2011年04月12日法律快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