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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发后,黎某及取钱的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处相应刑罚。事后不久,受损公司以“银行也存在相应过错”为由,将当初付款的某银行告上法院。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该法还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应适用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裁判不当,应予纠正。故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项目四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知识与技能目标:

·掌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基本知识

·理解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区别

·了解和掌握中间业务的种类

主要任务:

·掌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原则和类型

·掌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的应用

·理解适用审批制和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创新策略

导学案例

公司职员盗开支票银行见票付款免责

【案例情况】

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女职员黎某,偷开一张公司现金支票,与另一男子联手盗取公司账上18万元。案发后,黎某及取钱的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处相应刑罚。事后不久,受损公司以“银行也存在相应过错”为由,将当初付款的某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公司胜诉,银行不服,上诉。二审结果,银行胜诉。

【分析】

此案中,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有重大过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该法还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的解释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涉案的两张支票均是真实有效支票,公司对该两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记载完全。支票的签章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相符的事实没有异议,虽涉案支票载明收款人为蓝永武,持票人是韦延进,但韦延进在领款时同时出示了蓝永武本人身份证,该身份证亦真实有效。故银行在审核支票和身份证时不存在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情形,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行为。一审法院裁判不当,应予纠正。同时,公司未尽谨慎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支票,对其资金流失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启示】

本案是一起盗开支票引起的出票人资金损失的票据纠纷案,刑事民事交织在一起,是先刑后民,还是票据纠纷案可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总之,先刑后民是基本原则,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本案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影响票据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支票的真实及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效证件。本案中,支票真实有效,持票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真实合法,银行应按票面金额支付货款。而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最高法法释(2000) 32号《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该情形,故公司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案例来源:2008年08月22日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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