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六 托收承付业务
能力目标 理解托收承付业务操作流程
知识目标 了解托收承付业务基本规定
重点难点 托收承付业务风险控制要求
一、托收承付业务基本规定
(一)含义
托收承付是先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购销双方必须签定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争议较多,目前仅限于收、付款单位为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使用。
(二)种类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己验发运证件”戳记。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三)基本要求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根据相关规定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6)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 000元。
(四)延付赔偿金计算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5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其余类推。
二、托收承付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收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承付业务操作流程
(1)客户(收款人)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第二联必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连同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客户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各联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2)审核无误后,在生产系统进行托收承付业务的发出登记处理。登记完毕后,在托收凭证第一、第二、第三联套打系统自动产生发出托收编号,并将其手工填写在第四、第五联凭证左上角。收款账户若为按次收费的,同时打印一式两联“付款通知书”。
(3)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第二联加盖附件戳记,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并注明“汇款时在备注栏内填写托收承付编号”等字样;付款通知书记账联和回单联加盖转讫章。
(4)托收凭证第一联连同付款通知书(回单联)退给客户,托收凭证第三联与第四、第五联及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人开户行,付款通知书(记账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入当日传票归档。
(5)收款人开户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及时发出复询。对于查询不复的,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
资料卡
办理托收的证件要求
收款人办理托收应当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的,需要审查是否属于下列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的情况: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如提供的发运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正确的“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承付业务操作流程
(1)收到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第四、第五联)和交易单证证明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
(2)审核无误后,在生产系统进行托收承付业务的收到登记处理,联动记录“收到托收结算凭证”表外账务。登记完毕后,在托收凭证第四、第五联上套打自动产生的收到托收编号,并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
(3)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和名章。
(4)付款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等。
(5)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专夹保管。
(三)托收承付付款业务操作规定
托收承付业务付款验收方式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款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付款人在承兑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付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未注明验货付款的,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无论是验货付款或验单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划付款项。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3.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1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告收款人。
(4)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履行合同规定、3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期满时,银行应联系付款人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4.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
(四)收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承付的款项划回业务操作规定
(1)收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处理原则上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或接收跨系统来账业务的网点进行销账处理。
(2)经办员根据托收凭证或转汇信息中的原发出托收号码、金额等要素,由系统自动调阅电子底卡进行核对后进行销账登记处理。
(3)若托收凭证或报文信息中未注明原发出托收号码,经办员应通过相关交易进行查询并核对确认。
(4)接收跨系统来账业务的网点在办理发出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处理时,若收款人属于本网点开户单位,则打印收款通知书并加盖转讫章,收款通知书(回单联)作客户回单,收款通知书(记账联)入当日传票归档;其他情况均由系统自动产生记账回执,由收款人开户网点打印加盖转讫章后交客户作为回单。
风险警示
托收承付业务风险控制要求
·托收凭证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各项要素是否记载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正确;委托日期是否为受理当日。认真审查托收凭证的合规性,避免由于审查不严违规付款造成的资金风险。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办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邮寄时,要使用专用信封,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并与邮局之间建立严密的交接手续。对邮局出具的收到邮件凭证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重要事项联系记录簿》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客户签收记录簿》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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