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建河北省科技型民营企业信用的主体规制和支持规制
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求重视主体规制的建立和健全,使企业信用的建立拥有明确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推进河北省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制建设,各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运行机制,完善信用环境。主体建设、立法体系、道德规范、制度创新、行业机构、信用人才培育等这些都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主体规制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突出作用,是约束、激励和保护个人或组织信用行为必不可少的习惯和规则,是需要重点建立的制度规范。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主体规制应包括:以改革企业产权制度作为重点突破口,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人才培育制度,这些都是特别重要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一)河北省科技型民营企业信用的主体规制
1.以改革企业产权制度作为企业信用规制建设的突破口
(1)产权制度是整个企业信用管理规制体系的核心
经济生活中有序信用体系的形成是建立在有效产权制度的基础上的。产权明晰是达成一切交易的必要条件,也是结成正常信用关系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内部经济关系的性质,因为缺乏明确的所有权界限,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贷款难免会产生“大家都姓国,何必分彼此”的想法。显然,“不贷白不贷,能还也不还”是某些国有企业最佳的理性选择,这是导致国有企业在国有银行的巨大不良贷款中占相当比例、银企之间信用关系不断恶化的深层体制性原因。
明晰的产权是社会信用的基础。经济学家诺思认为,有效产权制度是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和有力保护以及产权可以自主转让的制度。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之源,因为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讲求信誉。无财产权,经济主体为获得长远利益而守信就失去合理性根据与动力。如果产权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任何侵害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就没有人敢藐视法律,肆意侵害别人的财产权利,使维护信用活动带来的收益大大高于其成本,就能为信用活动的正常开展奠定基础。只有彻底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界定各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切实做到产权清晰、物归其主,物权所有者拥有充分完全的自主处置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健全的企业信用规制。
(2)产权制度明晰化是消除企业失信行为的实质性策略
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经济必定是不讲信用的经济。产权制度就是使人们有一个稳定的、长期预期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能够使得你干了坏事,就一定会受到惩罚;做了贡献,就一定能够得到回报。因此,必须改革产权制度,使企业成为独立财产的真正拥有者。产权改革是将我国的市场交易活动由原来主要依靠国家这个所有者参与或控制,变成现在由千百万个拥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市场主体独立进行。根据自己的意愿运用和处置本身所属财产,通过平等协商一致所缔结契约出入市场独立地进行真正的产权交易。这样企业就会有真正内在的自我信用约束机制,及时偿债或履行合同将会自然变成企业必须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那种随意违约或毁约、赖账等严重破坏信用秩序的现象将不能长存。
要调整和改革企业产权制度,避免失信代价落空。抑制失信行为重要的经济基础在于,失信的行为要直接由失信者承担,否则必然产生失信的败德行为。同时必须完善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如果进入和退出都没有自由,不讲信用的企业不能被讲信用的企业淘汰;企业不能自由进出,就会形成垄断。企业一旦处于垄断或近乎垄断的地位,就可以靠垄断带来的租金生存,无需在乎消费者的评价,自然就没必要讲信用。
2.加强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无信则不立”,作为企业首先要练好内功,遵纪守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身信誉度。信用管理要达到的目标是,在最大限度销售产品、达到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也就是坏账和逾期账款控制在最低限度。考虑到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企业信用规制的建立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笔者认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当前应建立“三机制一部门”的全程信用管理模式,迅速弥补企业在信用管理上的缺陷。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中的“三机制”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3)即包括前期管理的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中期管理的债权保障机制、后期管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一部门”是指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首先,要从控制交易全过程中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出发,强调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地处理各项程序,如客户开发管理、合同审订、结算方式选择、货物控制、账款催收等。从供销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到合同(协议)条文的拟订;从合同(协议)的商谈,到合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其次,应使相关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专业化。许多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做不好,是因为未将信用管理当做一种专业化的管理工作加以对待。这些专业化的管理工作包括:客户数据库管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管理及欠款催收等。为此,企业亟须建立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包括:
(1)前期信用管理——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
建立客户动态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应设立客户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息,处理客户信息。建立以客户的信息资源和资信调查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方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控制,保持畅通的信息渠道,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客户信用不良造成损失。还应根据客户信用信息对客户做出信用等级的评定,并按信用等级及发展潜力归类进行管理。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在交易方式上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信用等级差的客户应拒绝与其交易或采用谨慎的交易方式。
图5-2是客户分类管理矩阵:对图中的“金牛”客户(销售量大、负债率低)可采用多样的交易方式,对“明星”客户(高增长率,高市场占有率)可用放账方式,对“狗类”客户(衰退类、低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需采用严格控制的方式(如即期信用证),与“问题”客户(利润率低、负债率高)贸易往来时应保持谨慎并尽可能对其进行持续不断的调查。注意保守机密,不随意泄露客户的商业信息。要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可信程度,并对此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评估。
图5-2 客户分类管理矩阵
(2)中期信用管理——债权保障机制
建立客户授信制度。以控制客户的信用额度为核心,建立科学的交易审批程序,使企业内部交易决策科学化、定量化,减少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决策失误和信用失控。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制度,避免被担保方信用恶化后连带到本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中期债权保障主要针对那些信用风险较大、信用评估不合格或交易条件超出信用评估标准,但是又必须续做的交易。必须从合同签署的细节做起,手段主要有担保、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中保理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形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保理融资具有容易取得、手续简单和无追索的特点。因此,即使续做保理,也必须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密切注意有关货物品质、交货期、商检时间约定,与保理商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在接到保理商的额度更改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3)后期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
建立应收账款监控制度,包括建立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记录制度、账龄监控制度、赊销客户的跟踪管理制度以及拖欠账款的催收制度等。将应收账款作为专门的管理对象,实行专业化、制度化的管理,这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关键与难点。在很多国家,超过半年的账款就作为坏账处理,而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三角债等隐性和显性应收账款日积月累,账龄在4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还挂在账上,已使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根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57.8%,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26.6%,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13.6%可收回。实行应收账款管理,企业须仔细认真研究逾期账款率、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坏账率等,根据这些数据调整信用方针。
其三,独立设置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与人员。信用机制的运行需要企业建立独立的信用部门,配置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增加信用风险管理职能,对企业实施全面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部门既可控制业务部门只追求数量、不考虑风险的轻率和盲目,防止坏账的产生,又可推动企业使用更灵活的贸易方式寻找商机,扩大业务,使企业真正有可能成为创造利润的有机体。只有将信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并行设立,才能保证信用管理人员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增强信用部门的制约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培育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企业信用评价的市场化
现在企业信用风险意识的日益加强,必会扩大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相应带动征信、评级等资信机构的发展,社会也迫切需要独立的、公正的、有权威的资信机构。但河北省目前信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非常匮乏,大多数科技型民营企业要想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存在极大难度。国外的资信机构随着我国入世而进驻我国,开始在我国寻求商机,而我国的资信行业与国外同行百余年的发展相比还是新生儿,政府应发挥推动作用,大力培育信用服务中介组织,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市场化提供主体基础,使其发展成为社会化的信用服务行业。
(1)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实行严格的准入、限量和管理制度,对机构的进入与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对应的管理部门是人民银行,但并没有实行真正有效的管理,只有个别评级公司在人民银行进行登记。
(2)政府部门应积极扶持通过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信用服务业。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兴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设立资信调查、信用征信、信用保险、信用评价、资产征信等服务企业;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从业行为规范化,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正、中立形象,坚决杜绝政府垄断的再生。支持国内有实力和信誉的信息公司与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开发信用信息软件,建立信用数据库,实现行政机关获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和信用评价公司得到信息资源的“双赢”。
(3)政府部门应对信用管理公司实行联合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行业的监管,确保年检结果的客观、公正。可借鉴美国资信评估业的做法:对同一受评对象,投资者可自行选择2家以上独立的专业评级分析公司的评估,投资者不只依赖一家评级机构的判断意见。通过评估机构之间竞争取得高质量分析报告往往受到市场普遍欢迎。
(4)重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在当前河北省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在通过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的同时,还要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加快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败德企业的失信成本要大大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以此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促使社会信用秩序得到根本改善。
4.建立企业信用人才培育制度是信用管理的迫切需求
是否拥有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和造就专业人才的教育环境,关系到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成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离不开人员整体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国外的信用管理教育较成熟,针对企业信用管理经理和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不同需求,有不同层次的专业常规教育和短期培训。在美国常春藤联校的达持茅斯学院还专门开设了社会信用管理的硕士课程。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70多所大学开设信用管理专业课程,但河北省仅河北大学与河北经贸大学新设了此专业,河北省科技型民营企业缺少大量专门的信用管理人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中国加入WTO,国内信用市场亟待开发,河北省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加快信用管理教育已刻不容缓。
(1)把尽快培养信用管理人才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建设的重点。在企业未来发展中,要有专门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信用管理人员。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经理和销售人员都应具备足够的信用管理知识和技术,尤其是各级管理者,应将信用管理知识作为其职能考核的部分。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培训一批企业信用管理人才;要建立信用管理师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现有企业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要重视全社会信用知识教育的普及,提高企业、个人和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创造条件。
(2)发展信用管理的正规大学教育,加强有关研讨和培训。指导河北省高等院校的经济管理学院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和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教育单位进行合作办学和交流培养。大学院校可在相关科系中开设与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人才相关专业和课程。还可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若干培训基地,就现代企业信用内涵、管理体系建设、信用标准和等级评定等课题进行专题研讨或系统培训。注意借鉴和参考国内外经验,缩短尝试过程,减少探索成本。
(3)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管理理论研究和行业培训。河北省有关部门要发布这类研究课题,及时交流研究成果。对近期急需人才,可采用短期培训、研讨的方法。细分信用管理行业的岗位设计;为信用管理从业人员举办各种学术交流会议、研讨会、年会等;组织出版实务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信用管理行业培训用书;选送有关学者到国外大型信用管理在职教育机构进行高级研修。参考其他行业的资格考试,举办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执证考试。利用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每人都对企业或个人信用制度充分了解;各金融机构也要树立宣传意识,引导企业或个人诚实守信。
(4)大力扶持企业实施人才动态化管理。河北省政府要引导企业采用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吸引人才,并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靠科学机制激励人的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要大力引进和吸收国内外高层次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和企业信用管理机构来我国工作和投资,营造良好的企业生存环境,以此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二)河北省科技型民营企业信用的支持规制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制体系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重要主体是企业、政府、个人和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等。这些主体实际运作和协调配合的效果,决定着我国企业信用规制建设的进程。只有当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资信服务机构等共同协作、彼此扶持、三管齐下,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才有可能在观念、专业人才、信用法律环境和专业机构等各方面健康发育和运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采取长效管理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就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而建立健全相关的支持规制即必要的配套规制是治理企业失信的重要途径。
1.发挥政府信誉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中,政府行为通过人们的预期而影响信用机制,我国当前之所以缺乏信用机制,与政府功能失调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仍属于非征信国家,政府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组织保证作用举足轻重。因此政府要在重塑社会信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避免盲目干预,真正提升政府公信力,建立政府信用制度。具体说来,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政府监管职能。要实现对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特别是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确保政策在制订和执行中不出问题。严厉查处不守信者,做到执法公正、廉明,取信于民。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和某些负责企业有关方面认证、评定等的政府部门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由于信息生产环节的管理不力而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但政府要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由于介入太深而产生寻租行为。
(2)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和感召力,建立良好的信用管理体系运行的外部环境。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重点抓好信用立法,制定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扶持和推动市场化信用企业健康快速成长;推动商业银行等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行业和部门加快改革。要实行准确的司法解释和严格的执法,从而形成有效的扶优限劣奖惩机制,让企业和经营者真正体会到诚实守信是可随时贴现的无形资产。
(3)增加信息透明度,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强化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动态企业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快实现信息共享,联手打击破坏社会信用行为的联动机制。目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这些部门应当率先行动起来,完善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资信评估机制、建立严密和灵敏的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
(4)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避免因为公务员素质低下而导致的政府信用失常行为。还要建立政府信用失常赔偿制度,落实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从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角度杜绝政府的不良行为,提高政府的信用失常成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信用失常行为的发生,真正维护政府信誉。
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企业信用最终表现为个人信用。如果人人都不以不讲信用为耻,很难设想企业会讲信用,因为企业作为拟人化的组织,实际也是由人来运作的。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规制体系必要的牢固基础。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是个人信用档案,主要由个人身份证明、信用历史记录、家庭环境及健康状况等构成。结合国情和国外经验,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立应着力于如下工作:
①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个人基本账户体系。形成统一协调,联系紧密的信用卡支付、结算网络,实现信用卡的“一卡通”。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等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
②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实码制,(4)逐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最后发展到全省性的个人信用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验的个人信用所有必要的资料锁定在固定的编码上。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以衡量和评估到期借款人的偿付能力。
③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即建立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在遵守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商业性的中介资信机构,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商业化。
④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制度。由政府部门出面筹集资金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以转嫁借款人违约风险,同时完善《担保法》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增设专门消费信贷担保条款。
⑤培育专业性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介机构。对这类专业性机构在我国的注册资格、法律形式和责任与业务的规范,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建立个人财务会计体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
⑥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⑦健全信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如制定和颁布《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个人破产法》等,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
⑧加强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建设。从河北省目前实际情况看,个人信用资料的传输网络建设可分两步进行:一是以现有联行间数据传输系统为基础,将各个联行金融资料集中,以个人综合账户形式汇总到总行,首先实现个人信用资料在各银行系统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建立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社会征信公司,实现该公司与政府、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及各银行总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2)建立经营者信用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①推行经营者保证金制度。经营者在其任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一笔经营信用保证金,形成经营者个人信用基金,由专人按基金方式对经营者缴纳的保证金实施运作管理。经营者如在任期内有随意毁约、违反税法等不良信用行为,依具体情节轻重,在其卸职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当其不良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他人利益时,则由该基金予以相应赔偿。此外,应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库。专门成立有高度权威性的经营者信用信息中心,这是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性质独立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有关经营者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资料,形成专用数据库,如工商企业方面侧重于交易行为的信息,银行业的信息库侧重于对贷款行为的信息,国有资产方面的信息库则侧重于对委托代理方面的经营行为的信息。
②设立经营者信用司法通报制度和奖惩制度。首先,对因侵犯劳动者权益、消费者利益及投资者利益,偷、逃、漏、欠税款,抵赖到期债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而被诉的经营者,经查证属实,且怠于消除不良后果和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登报公告,通过新闻曝光,使其丑行臭名昭著,无法藏匿。其次,由社会授信机构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对个人消费信用或经营信用记录恶劣者不予任何授信,对其代表的企业也不发放贷款或其他授信,直至该企业的经营者退出为止。再次,制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级经营人员信用标准,规定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营信用良好,以此作为职务升迁依据。最后,利用社会舆论在社会上造成声势,给企业经营者明确的信号:失信者难以立足于世,以增加信用的威慑力。
③组建经理人才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建立自律性管理机构——经营者协会,负责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培训、奖惩等。具体要建立三个制度:一是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对获得信用佳绩的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而对信用劣绩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经营者的会员资格。二是经营者个人信用年度评估分级制度。由经营者协会根据所掌握情况,参照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对经营者进行分类评定。三是经营者信用联系制度。将每年度评定情况反馈到经营者信用信息中心,使经营者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与经营者协会联系起来,形成对经营者个人信用程度总和评定、管理及处置的整体网络。
3.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范企业信用风险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缺陷是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关系模糊,股权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存在弊端等等。为避免股权分散化条件下经理层通过控制董事会“耍虚招”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真实可信”,就需要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通过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公司的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建立自我约束制衡的机制。
在通过制定最优报酬计划激励经理人行为的同时,对于制度设计方面应侧重做到以下几点:(1)对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证券监督和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如有造假行为必从严惩罚。(2)建立由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薪酬、审计委员会,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以便能有效监督经理层不说假话。(3)成立独立的上市公司财会监督委员会,拥有对审计机构注册、调查和处罚权,以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由与上市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的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表独立的意见,建立完善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公司应根据其所处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性质和规模以及组织结构,设计一套适宜的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经理层业绩,并督促其改善内部控制,保证企业稳健与持久发展。
4.建立企业资信档案记录制度:重点规范企业不良行为
企业信用制度一般是通过信用记录建立起来的,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经济行为,其信用情况全部应当记录在案。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贷款单位或个人就无法取得银行的信任,交易双方会因互相缺乏信任而难以达成交易。为了建立成套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河北省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
当务之急是由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牵头,有关行业协会、金融单位、信用中介组织配合,利用信息化手段,坚持客观、公正、合法、准确的信用记录原则,建立以实名制和统一编号为基础的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信息档案,包括主体借还款、信用卡使用、纳税守法、企业奖惩等情况。要在银行内推广企业综合账户,采用企业社会保险编码,建立全国资信档案库,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建设,尽快确立和不断完善全国企业资信档案记录制度。
(2)重点依法规范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
目前河北省各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工程录入的数据以各自部门的原始数据为主,动态化数据较少;录入动态数据中以良好记录为主,缺少不良行为的记录,难以满足鼓励守信、惩罚失信的目标要求。应通过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将企业信用不良行为强制记录,以促进整个社会的信用提升和保证信用资料的完备性。为此必须做到:首先,依法规范不良行为的录入。根据危害经济秩序程度对企业信用上的不良行为记录保留期与单位做出法律明确规定,以便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惩罚性措施。企业信用数据必须联网,而不是各自隔离。其次,依法规范不良行为的投诉。被投诉的不良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记录的条件就必须依法加以记录。再次,依法规范不良记录的查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只要公众需要,信用管理部门必须毫无保留地提供所查企业曾经有过的不良记录。第四,依法规范不良行为的惩罚,建立完备的不良行为惩罚制度,如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进入相关行业。最后,依法规范失职行为的追究。凡是符合必须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依法将其录入信用数据库,使记录保留到法定的年限并不得擅自改动或删除,违者将追究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5.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企业防范风险、塑造信用形象、获得政府扶持、提高商务合作成功率的有效手段,并对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用评级是企业综合竞争力最有力的证明,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用评级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应对行业发展趋势、管理素质、治理结构、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特殊风险等全面分析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
要尽快成立专门的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建立严谨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企业信用评估准则和管理办法,确立科学合理的资信评估方法及模型,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可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对企业采用三等九级制进行等级分类,使得信用评级成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有效参考指标,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誉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明确市场定位,坚持专业化经营。目前上海、广州、大连等城市已开始了这方面的试点和推广。
6.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与管理等做出制度性的安排,旨在鼓励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教育警示、震慑和处罚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企业失信的成本,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普遍提高和经济良性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告制度应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向公众公布客观的信用记录,如税务部门公布企业按章纳税或偷漏税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企业年检、被行政处罚或获得荣誉的记载等。建立和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建立企业诚信公示制度。以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为载体,以合同监管为重点,通过运用市场巡查制、年检、回访、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实行对企业动态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综合信息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将相关结果通过报刊等媒介渠道向社会公示。
(2)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和转嫁机制。为防范市场交易风险,企业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时应事先对交易对方信用度进行全面了解,如合同履行、应讨账款、贷款偿还和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等情况。这就需要企业注重风险转嫁机制和防范管理制度的建立。要设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培训和引进信用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市场风险的防范能力。通过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合同欺诈“黑名单”软件,扼制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3)建立“经济户口”局域网监管系统。将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信息全部输入计算机,建立“经济户口”网络版,实行全局联网,形成资源共享、合力监管的新型工作格局,变传统的监管为高科技的现代监管,促进监管执法到位。
(4)建立行业协会信用自查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中介机构的联合年检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联合年检,确保中介活动的客观、公正、中立。
7.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公平竞争信用市场的关键。为适应WTO对信用公开化以及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和公共信息、诚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应开展联合征信活动,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可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调动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对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
我国对开放信息数据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以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二是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通过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如对不讲信用故意拖欠、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企业,公开发布通知,敦促归还,对拒绝归还的,向社会公布“黑榜”。这种披露记录要保持一段时间,不能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还要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广为传播,增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使不讲信用的人无处可遁。
8.建立公正严厉的企业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
激励和惩罚制度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制度就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银行授信和商务活动中给予优先和优惠。失信惩罚制度更应体现对企业信誉评定的影响、道德的谴责和生存发展的制约等方面。实践中,北京推出了“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失信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市场禁入,实现“阳光下的监督”,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治本之策还是要在全社会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让失信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建立失信惩罚机制。(5)
失信惩罚机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处罚,但不同于行政处罚。如行业协会可依本行业行规,将失信企业责任人及处罚意见公告行业全体成员,停止与被处罚者交易;强调责任落实到人。失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问题或出现个人失信行为,责任都归结到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将失信记录在责任人个人名下,确保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责任人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因企业破产或责任人离职而终结,不良记录将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不能消除。可见信用惩罚机制的目的,并非是让有不良记录的人不能生存,而是阻止其获得发展,从而激励责任人对自己的信用负责,对企业的信用负责。
9.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信息查询网络系统: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极大增强了企业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明显改变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企业信用市场一体化的形成提供了载体。然而,我国目前整体网络化建设的滞后状况,严重影响了企业信用市场的培育,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按企业化原则组建城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并由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联合征集工作,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平台。政府通过例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或按合约的方式固定下来,定期将记录的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形成公共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直接面向市场,有偿对具有资格的中介信用机构提供有关信用信息,建立有真实性和权威性的信用咨询系统,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和咨询。
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初期,首要任务是征集完备的企业信用档案和翔实的信用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静态数据(企业基本数据)和动态数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可分三个层次建立:一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标准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如工商注册及年检、企业普查、企业还贷记录、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因企业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同行业内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料较集中。三是建立征信机构或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为克服各部门因企业代码不同给互联信息共享带来的障碍,宜统一使用工商局编制的企业代码,可避免生成虚假企业。由于我国企业身份登记采取分级注册模式,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困难较大。建议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具体操作上,现阶段可先建立迫在眉睫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居民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再建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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