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南22家上市公司签署诚信公约
为促进海南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机构遵守诚信原则,担当起诚信责任,履行诚信义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近日(2002年)召开的“海南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上,与会的22家上市公司、14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主任分别签署了《海南上市公司诚信公约》和《海南中介机构诚信公约》。
《海南上市公司诚信公约》要求全体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公司公开性及透明度,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不同投资者,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防止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专项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良好业绩回报股东;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和业务独立,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债务提供担保;诚信经营,不做假账,不说假话;上市公司严格遵守资产重组规则,确保重组真实合法、透明,不搞虚假重组,不利用重组误导欺骗投资者;上市公司不炒作本公司股票,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绝不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绝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从事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不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对于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海南中介机构诚信公约》要求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守法,确立“诚信为本,诚信第一”的基本执业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于出具的验资、审计、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等报告,保证无虚假或其他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中介机构在向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须及时揭示已发现的风险点,不得协助上市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业务准则,建立质量和风险内控体系,完善治理结构,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确保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开展。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决抵制行业垄断、降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反对任何干涉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的行为。以诚信的态度,向有关部门报送执业情况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如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海南日报,中华财会网(www.e521.com)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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