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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亿元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据此,一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

2004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中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向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院校、科研单位拨款的工作中,多次将部分因故被退回款以重新拨出为名,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侵吞。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993.3万元挪出,转入北京汇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东方旭阳公司账内。为此,卞中收取汇人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

1995年8月,卞中伙同吴锋,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保税区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为此,卞中、吴锋收取广州银鸿公司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1998年4月间,广州银鸿公司将该款返还国家基金委。案发后吴锋将1万元退还。

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因吴锋不认真履行其所应当担负的工作职责,致使卞中将国家基金委资金人民币1095.27万元贪污、将人民币19993.3万元挪用,造成国家基金委256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卞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还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卞中所犯贪污罪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鉴于卞中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一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吴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其在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费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鉴于被告人吴锋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其伙同卞中私自挪用公款事实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找单位领导谈话,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收取利息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锋有期徒刑八年。

(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2004年11月09日,并经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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