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继续保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完善省级联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农信联社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县级行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涉农担保公司,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三十二)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优化股本结构,健全法人治理,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三农”的实力。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实力较强、管理服务较规范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继续保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完善省级联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农信联社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县级行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十一)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民间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稳步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涉农担保公司,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推动设立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助性保险。
(三十二)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继续推广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海域使用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为抵押的贷款产品。探索开发以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优质涉农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信贷员包村服务、金融辅导员制度、“贷款+技术”等方式,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需求的支付结算产品,适应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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