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金融业监管体系
(四十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一行三局一办”为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协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形成高效有序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坚持风险防控为本,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技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对跨市场、跨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与管理能力。
(四十四)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的宏观动态调控机制,实现总量调节和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浙江金融业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实施金融体系稳健性分析、监测和评估,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使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建立以“一行三局一办”及各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实现协调机制的规范化和常规化。
(四十五)强化银行业审慎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力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严守风险底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把握信贷节奏,持续推动信贷结构优化。推进风险监管机制建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检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加快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等监管工具的运用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十六)推进证券期货业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风险监控,健全跨市场监管制度。改进日常监管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为一体的监管体系,提高市场主体规范发展水平。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好维稳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四十七)加强保险业监管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监管的协调性和实效性,实现从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过渡到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加强对各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监管,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关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周期性变化及关联程度,维护地方保险市场安全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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