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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本位制度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与银本位制度相较,复本位制度的特色在于:第一,本位币从一种增为两种;第二,两种本位币间有法定比价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金银法定比价与其市场比价的相等,以及市场比价的安定,乃是复本位制度健全存在的基础。在复本位制度下,清朝并不会因为外债而在汇兑上吃亏,因为中国只要依欧洲官方订定的金银比价偿还白银即可。

第三节 复本位制度

一、复本位制度的特征

复本位制度是指金与银同时流通在社会上,并同时为本位制。复本位成立的条件有六项(林钟雄,1990):

1.以一定重量及成色的黄金与白银分别充当本位币材,以表示货币单位的价值,两者均充当本位币。

2.依上述金币与银币所含的纯金及纯银量之比,规定其铸比(mint ratio)为1比15.2。

3.规定金币与银币均为无限法偿货币,具有强制流通性,且可依铸比相互兑换,称为法定比价(legal ratio)。

4.金币与银币均可自由铸造及自由熔毁。[3]

5.金币与银币均可自由输出入。

6.人们以所持有的政府发行法币,可在金币与银币之中,任选一种,请求兑换。

由此可知,与银本位制度相较,复本位制度的特色在于:第一,本位币从一种增为两种;第二,两种本位币间有法定比价的关系。

在复本位制度下,一方面金银都可供作币材,分别铸成金币与银币,且两者依法而有法定比价关系,另一方面黄金与白银各有其商品市场,分别依其供需而形成金价与银价,这两者之间的相对价格称为市场比价(market ratio)。在这种情形下,金银法定比价与其市场比价的相等,以及市场比价的安定,乃是复本位制度健全存在的基础。[4]在西欧,自13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的600年间,黄金与白银的法定比价,虽自1比12降至1比16,但就平均每年变动率或短期来观察,此项金银比价可说极其安定。在19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结束之间,亦即多数国家放弃复本位制度后的25年间,金银比价则锐减至1比30,更衬托着前600年的相对安定状况。

二、复本位制度的优点

当银币价值下跌,使贸易发展及远地运送货物不便时,复本位制兴起,它基本上有下列优点:

第一个优点是前述两项因素的第一项:流动性的优点。金银同时流通,增加一国的货币存量,使流动性增加,则能应付因交易量日增而产生对交换媒介的需求。另外,由于金币的币值较高,不但便于携带,且能充当较昂贵物品的交换媒介。

第二,复本位能透过自然调节作用(compension action),以较具“现代感”的术语来说,即无风险套利(no risk arbitrage),使金银比价维持稳定,并确保货币的充分。自然调节作用可以用“格莱欣法则”(Gresham’s Law)来说明。格雷欣法则(格雷欣爵士是16世纪中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财政大臣)简言之,即为“劣币驱逐良币”,由于金币与银币同时存在着官方订价与民间订价,当这两种比价不同时,被官方低估的良币(即市场价格较高,但官方价格却较低者)会被人们保留,而被官方高估的劣币(即市场价格较低,但官方价格较高者)会被人们申请铸造(人们可自由铸造、熔化),充斥在市场。这种由于市场比价与官方比价不同而造成其中被官方低估的货币消失,被官方高估的货币流通在市场上,一般称之为“格莱欣法则”。例如,如果银币是被官方高估的货币,则当银币充斥,民众可以将金币熔化成金块,再以较高价转卖给金楼,铸造成金器、金碗、金饰出售,此时市场上,金饰品充斥,当人人喝汤都用金汤匙,则对金汤匙的需求降低,造成金汤匙的价格下跌。由于金块做成的商品太多,金楼在收购时,就不愿出太高价钱,造成民间金币价值下跌,相反地,银币的价值开始上升,最后官方的金银比价与民间的金银比价逐渐恢复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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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汇率金融风暴:银价下跌

让我们由经济层次看清朝历次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以1870年银币下跌为分界点,让人们体会中国实际所赔偿列强的数目,这些对现代的我们的启示是(1)汇兑损失的可怕,(2)避险的重要,(3)了解世界大势。中国历代的不平等条约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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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国际债务之中,中国是银本位,而外国是金本位,而打赢的又是外国,自然赔偿的币别以外国为准,所以虽然中国史书记载的是赔偿“银两”,但在英国史书记载的却是赔偿“黄金”。在1870年之前,金银比价固定,这并不会引起任何混淆或汇兑损失,但在1870年之后,情况不同了,由于金价上升,银价大幅度下跌,中国必须搜集比以前多2倍的银两才能换成同值的黄金,因此中国的负债几乎是史书记载的2倍。

以上述左宗棠的贷款而言,中国要支付英镑160万4 276镑又10便士。最初双方约定以“金价先令”归还,并付年息1分。在银价不断下跌之后,中国要求以银价偿还,外商虽然答应,却要求提高利率到1分5厘,以防止因为银价下跌而影响所得到的金价。

《辛丑条约》也是规定以金价赔偿,故只要金价上涨,均会加深中国赔款的创痛,可惜当时并没有期货选择权等避险管道,谈判大臣李鸿章又未读过本章的银本位与金本位优劣的论述,未在条约中注明以银为计价单位,徒增中国人民的痛苦,梁启超在其《饮冰室文集》就曾沉痛地指出:

“吾国以用银国与用金国相交际,当吾受取债权款项时则银价涨,当吾交付债务款项时则银价落,其间所谓镑亏者,朘吾膏血。”这些决定了最后一个银本位的国家,中国,势必要改变其币值本位。

由于这两种金属在市场上的自然调节作用,应可维持金银比价的稳定。

但实施的结果,却天不从人愿。自然调节成功的关键在于银的比价是短暂地被破坏,且金银的数量不能再有变化,如果其中一种金属的数量因外在世界的供给,而继续增大,则这过多的供给将使此原来可能上升的价格受挫。

由于美国内华达州白银产量在1870年后大增,起初银价市价下跌,造成银币充斥,金币被逐出市场,银块在民间被自由熔解,铸造成银币,致使民间银块日渐减少,特别是当原料做成的银饰减少,其价格应上升,此即前述的自然调节,但由于此时外在的银块不断开采出来,民间不但未感觉缺少银块,反而仍嫌太多,使民间银价继续回落,破坏了自然调节,终导致复本位没落,这即是前述的稳定性问题。

在复本位制度下,清朝并不会因为外债而在汇兑上吃亏,因为中国只要依欧洲官方订定的金银比价偿还白银即可。可惜一旦银退出本位,成为一纯粹商品,其价格就大幅度波动,中国用白银为本位,在汇兑上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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