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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士诒的理财思想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梁士诒曾多次与外国签订借债合同,他的主要活动在财政金融方面,是旧交通系的首领,有“财神”之称。梁士诒主张编制财政年度预算采取“量出为入”原则。梁士诒认为举借外债要受制于人,而且以外债充行政之需,尤为财政原则所大忌,故对外债不甚赞同,而极力主张以内债为弥补财政之入不敷出的办法。首先,梁士诒这次募集公债采取的是包卖制,重点是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包,曾与中国、交通两行订立《包卖债票合同》。

三、梁士诒的理财思想

梁士诒(1869~1933年),广东三水人,光绪进士。1898年曾阻挠梁启超变法。1903年入袁世凯幕府,被聘为北洋编书局总办。1907年任邮传部五路提调,又任铁路总局局长。同年,成立交通银行,任帮理。1911年任袁世凯内阁邮传部副大臣。1912年任袁世凯总统府秘书长,兼交通银行总理。1913年周学熙去职后,以财政部次长代理部务。1914年任税务处督办。同年,任内国公债局总理,发行“民三公债”。1916年袁世凯死,被通缉,逃往日本。1918年出任安福国会参议院议长,交通银行董事会董事长。1921年底依靠奉系出任国务总理,次年因奉系战败,避居日本,旋又蛰居香港。1933年死于上海。梁士诒曾多次与外国签订借债合同,他的主要活动在财政金融方面,是旧交通系的首领,有“财神”之称。

梁士诒因负责举办“民三”、“民四”公债,其理财思想中以公债问题的议论较为突出。

1.“量出为入”论

梁士诒主张编制财政年度预算采取“量出为入”原则。他在1925年的一次演讲中就此作了申论:“现在经济学理论及实用,皆不外于《大学》中所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十六字。鄙人现在专言‘用之者舒’,以发挥经济运用之意。从前朱晦庵注此语时,目光太狭,专就预算言之,谓为‘量入为出,则财恒足’。不知此语就个人而言犹可,若就国家社会而言,则万万不可。如一国之内,人民穷困,如何能百废具举?欲使人民不穷,则又岂量入为出者所能办到?反观外国国家及地方预算,无不量出为入,出者即百废具举,有益于人民者,即行举办;入者舍赋税外,无他途也。”[21]

梁士诒认为,个人实行“量入为出”,是可以的,因个人的收入和需要,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收入来确定支出,“则财恒足”。但是,作为国家的财政原则,应该是“量出为入”,才能“百废具举”。在他看来,只要有税收保证,就可做到量出为入。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在财政收支方面究竟采取哪种财政原则,可以探讨,但要实行量出为入,就应考虑多种因素。在当时军阀政府的统治下,本来已经是民穷财尽,若再实行量出为入,必然增加税收,人民更加处于窘困境地而不能自拔。

2.税制改革论

民国二年(1913年)周学熙去职后,梁士诒在署财政部次长代理部务之时,提出了“整顿旧税”、“增加新税”的主张。关于增加新税,他主张开征印花税与所得税,他说:“值此国基未固需用浩繁之际,若照旧时之收入,万不足以供各项政务之用。故增加新税实为今日切不可缓之事。印花税法案,业经前参议院议决公布,惟推行未广,现正遍设发行所,以求普及。至所得税,各国行之已久,既可收普及全国之效,复可致增加巨额之功,且与最新之学说相符合,盖着意于富力之分配,而不仅着意于生产事业也。现本部已议具草案,不日当交国会核议。亦明知际此民力凋敝,未便增重负担,奈倒悬燃眉之急,实有不可坐待之势。”[22]

梁士诒也把增加新税与西方“最新之学说”相联系,与周学熙的观点一致。他对增加新税的目的,说得较为直率,明知增加新税必然会“增重负担”,但为救“倒悬燃眉之急”,就不能不力图施行。

3.公债论

梁士诒认为举借外债要受制于人,而且以外债充行政之需,尤为财政原则所大忌,故对外债不甚赞同,而极力主张以内债为弥补财政之入不敷出的办法。他在袁世凯执政时期曾负责办理“民三内国公债”、“民国四年六厘公债”,并曾任内国公债局总理。他发表了大量的有关公债的见解和主张,成为这一时期非常突出的理财观点。

梁士诒在民国三年(1914年)谈到为什么要募集公债时说:“政府为整理金融补助国库起见,募集公债。”[23]后来又说:“办理内债”是“补助财政之良规”[24];“理财之道,经权不同,缓则以增加租税为常规,急则以募集公债为通例”[25]。梁士诒为了办好这次公债,先对前清和民国元年多次举办公债失败的原因进行总结,认为第一是风气未开,民情悍格,人民不知公债之利;第二是政府信用未立;第三是经营不得法;第四是定额过高,还本时间过长,发行不易。为此,他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尤其注重宣传公债的意义和好处,大造购买公债利国利民的舆论。他说:“至公债利益约有数端:即就民生而论,人民购买公债,既由国家拨款专储,本息无虞稍欠,且监以中外之耳目,厚以国力之担保,尤为措诸万全,其利一。人民恒产必自储蓄始,购买公债即为储蓄最稳最便之方,平时既优获息金,且分期购取,专款归还,化散为整,暗中获益尤巨,其利二。应交一切租税,均得以债票抵纳,公私周转綦便,可免临时筹措现款之烦,其利三。购债无须足款,而偿本则以足款计算,例如此次募款,每百元只须缴纳九四,而到期则以百元发还,无论社会何种债权,均无此优渥,其利四。债票例准转卖,个人需要既可随时活动,而市面多此一种流行证券,商业收效,尤在无形,其利五。总之,此次办法,固为便国,尤在利民,国与民互相维持,端赖此举,斯意当为人民所共喻。”[26]为了满足人们变现和转移风险的需要以吸引民间购买,梁士诒还主张建立公债的交易市场,规定“债票例准买卖”。

仅从上面五点来看,有些措施如租税“均得以债票抵纳”,“每百元只须交纳九四,而到期则以百元发还”,有其可取之处。梁士诒强调债信,主要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去举办公债,尤其着力于在建立信用上下功夫,订下各种规则,在管理上也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对发行公债也是必要的。但是,他的指导思想,并非如他说的那样“尤在利民”。

首先,梁士诒这次募集公债采取的是包卖制,重点是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包,曾与中国、交通两行订立《包卖债票合同》。据梁士诒谈民三公债“资本团体所承包者,数达千万,居全额三分之二以上”[27]。这里所说的“资本团体”,主要是中、交两行。它们不仅获得大量包卖经手费,而且还认购债票,从中进行公债投机,同时,全部公债募集“皆以中国、交通银行为汇归之宿”[28]。这样一来,产生了两个严重的后果:第一,它使中、交两行以承办公债作为主要业务,与生产严重脱节,促使中国的银行业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第二,梁士诒的大本营是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也受其控制,通过中、交两行承办公债,使两行获得大量利润,急剧发展了以梁士诒为首的旧交通系的垄断力量。

其次,民三公债规定“债票例准买卖”,不仅不能像梁士诒所说的“商业收效”,而且还会使商品交换受到损害。这次公债实际募集了二千五百余万元,数目甚巨,上自中国、交通银行,下自民间银行和工商企业,不同程度地把资金用于公债买卖,引导国内社会资金搞公债投机,势必影响用于发展近代工商业的资金积累。

再次,在公债用途上,只是为弥补袁政府财政“概算之缺”。通过这次发行公债,袁世凯补充了其军费和政费,为维持其反动统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最后,梁士诒强调说:发行公债“尤以中外合办,参用洋员,为力求征信之确据”[29]。为此,在内国公债局中,选任海关总税务司英人安格联、中法银行经理赛利尔为董事。前面曾经谈到安格联还被举为“协理”,很大程度上掌握了这次募集公债的权力。1915年梁士诒募集民四公债时又说:“除仿照(民国)三年公债兼采包卖办法外,并与汇丰银行订立条款,会同中国、交通两银行,合募此次公债。”[30]从而使对外国的依赖,又深了一步。

梁士诒曾经大肆吹嘘“民三公债”超额完成,是他的一大功绩。诚然,他创造了我国内债发行史上的最好成绩。它重新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起经济信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民众对国家财政的信心。自是以后,民间知道公债与捐税不同,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因而踊跃购买,风气大开,把民间窖藏不出或浪用无度的货币吸引到生产流通领域,对活跃近代资本市场,发展社会经济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民三民四公债本身主要用于弥补北洋政府军政费用之不足,对国计民生裨益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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