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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的议论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得税在清末即有人提议开征。课税以能适应人民纳税能力为最善,所得税最符合这一标准。但该方案一经公布,仍遭到全国商会的反对,财政部迫于压力,于1916年初通令暂缓举办。1921年1月6日,财政部以第1号部令,通令各省财政厅废止1915年颁布的《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另行发布《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清单,令自1921年1月起开征。1922年1月,财政部下令撤销了所得税处。

一、关于所得税的议论

所得税在清末即有人提议开征。民国初年,国库空虚,主张推行所得税之议又起。有人在《大共和日报》上撰文宣扬所得税。文章认为实行所得税有三大好处:一是阻力小。我国税源已枯竭,增税必遭反对。而所得税以人民所得为标准,在一定数目以下免税,负担此税的属于中流以上社会阶层,皆能深明大义。二是负担公平。课税以能适应人民纳税能力为最善,所得税最符合这一标准。三是弹性强。国家支出有日趋膨胀之势,则税源以富于伸缩力为善,所得税以此可满足国家支出。时任财政部参事的财政学家贾士毅在宣传所得税时更富理论色彩,他认为所得税符合西方赋税的四个重要原则:一是平均原则。人民纳税能力随贫富不同而有差异,采用比例税率的结果是贫者益贫,富者益富,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提高富者的纳税税率,增加其税负,符合平均原则。二是普及原则。一般税种往往及于一部分人群。所得税除未达到纳税标准者外,一般国民都有纳税义务。三是伸缩原则。纳所得税者属于中流以上社会阶层,承平时轻其税率,扩张其富力,慌乱时重其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四是能得多额的原则。所得税既普及一般,又采用累进税率,其收入额必比他税为大。[31]

在朝野人士的鼓动下,1914年1月11日,北洋政府在清末《所得税条例草案》基础上,参考日本所得税章制,颁行所得税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了所得税的课税范围、税率等级、计算方法、免税事项及征收程序。(1)课税范围。条例在课税范围方面采属地主义,规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民国内地发生之所得,皆应依条例规定征课所得税”。[32](2)税率。条例规定的课税所得分为两种,第一种包括两项,一为法人之所得,二为除国债外公债及社债之所得;第二种为不属于第一种之各种所等。对于第一种之所得,采比例税率,法人所得课税千分之二十,公债、社债利息所得课税千分之十五。对于第二种所得则采超额累进税率,规定500元以下者免税;自501元起,随所得额的增大,按级累进征收,其税率以千分之五起课,并以千分之五累进,至所得在50万元时,税率至千分之五十。之后,每增加10万元所得,递增课千分之五,无累进最高限度之规定。[33]

财政部为创设所得税列举了几点理由:

第一,所得税公平。“国民负担租税能力,随贫富而不同;若各种赋税用比例税法征收,则富者之负担较轻,而贫者之负担反重,故益增贫富之差。所得税乃用累进税法,故富者之义务重,可以补正诸税之缺点”[34]

第二,所得税具有普及一般国民的优点。现行各税“仅限于局部,不能普及”,田赋不过课于地主,房屋税课于居住者,牙当税课于牙、当两商而已。而所得税除无纳税资格者外,凡一般国民随所得金额之大小,皆有纳税的义务,故可普及一般国民。

第三,所得税具有弹性。“国民之纳所得税者,皆中流社会以上之人,衣食既足,自知礼义;故泰平之时,轻其税率,以增进富力,一旦有事,增高税率,较为容易。即有伸缩力之善良赋税也”[35]

第四,所得税具有充裕的特点。“所得税普及于全体,且用累进税法,故其收入,较他税为多。日本之所得税,岁入达三千万圆以上;英国之所得税,占岁入总额十分之一二,于可见矣”[36]

由上可知,财政部推行所得税列举的理由与贾士毅的议论如出一辙,可见贾士毅对财政部推行所得税影响之大。

由于当时国家的法制不健全,政治腐败,经济上处于半封建状态;国民的文化及社会组织程度较差,有完备的会计核算的企业为数极少,又缺乏必要的统计资料,因而所得税征收的具体实施困难重重。1915年,财政部在给大总统的报告中说:“惟欲将普通人民之所得,同时举办,于事实上恐难办到,不如分为数期,逐渐推广,较易施行。”[37]因此,财政部又奉准公布了《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十六条,把课征对象限制在大商巨贾、议员、官吏及工程师、医生、经纪人等中产阶级等较小的范围内先期实行。但该方案一经公布,仍遭到全国商会的反对,财政部迫于压力,于1916年初通令暂缓举办。

1920年5月,大总统徐世昌又以明令督促推行所得税,并声明此税收入用于振兴教育、发展实业。1921年1月6日,财政部以第1号部令,通令各省财政厅废止1915年颁布的《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另行发布《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清单,令自1921年1月起开征。方案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要求缓办之声不断。当时全国商会联合会向财政部提出了施行所得税的八项前提条件:“所得税不公平之处,确实改正”;“俟废止一切恶税、实行保护政策后,施行所得税”;“对于所得税之用途,予人民以监察之权”;“俟登录法完备、警察制度改正、社会有精密统计后,施行所得税”;“不应以所得税为借款之担保”;“政府施行之新税,编入于合法之预算”;“俟政府裁撤陆军、节省政费以后,否则人民不承认所得税”;“所得税应通过合法之国会”。[38]

由于各省心存观望,不敢轻举妄动,北京政府财政部所辖所得税处仅在北京各机关开征了官俸所得税,当年征收税款仅10310元。1922年1月,财政部下令撤销了所得税处。试办至此,即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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