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收入论
公共收入编共分《公共收入概论》、《私经济收入概论》、《公共财产利用收入》、《公营事业之收入》、《规费使用料及特别捐款》、《租税通论》、《收入课税论》、《利得课税论》、《支出课税论》、《公共补助及让税》及《公共杂收入》等十一章。
陈启修认为,公共收入之发达可以分为4个历史时期:官有地收入时代、特权收入时代、租税收入时代和公共企业收入时代。他将公共收入分为两大类:私经济的收入和公经济的收入。以此为标准,他分章对各种公共收入作了分析。
1.私经济的收入
所谓私经济的收入,即“公共团体以私法人之资格,对于其他经济主体,行平等的经济行为而获之收入”。它主要包括公有财产收入和公营事业收入。公有财产收入主要有土地利用收入,森林收入及动产收入三种。公营事业收入主要包括矿业收入、工业收入、交通业收入、商业收入和文化企业收入。陈启修认为公营企业有利有害,因此,其范围必须加以限定。他指出以下四种产业应归公共经营:独占事业;虽无独占的性质,然其事与国民生计大有关系者;虽无独占的性质,又与一般生计无直接的大关系,然因其效果不易立刻发生,而私人不欲经营之者;以生产公共团体之巨额的必需品为目的之事业。
2.公经济的收入
陈启修认为,所谓公经济的收入,即“公共团体以公共团体之资格,对于其团员,行从属关系的经济行为而获之收入”。[151]包括规费使用料及特别捐款、租税、赠资及补助金和杂收入。
所谓规费使用料及特别捐款,“系公共团体,对于因公共团体之行为,或设备而特受利益之人,作为特别的报偿,依强制地征收之者”。[152]陈启修认为规费、使用料及特别捐款制度的存在主要是出于公正及财政需要的理由。他对规费、使用料和特别捐款三者之间的差别作了具体分析。
陈启修认为,在公共收入中,租税最为重要、最为复杂。在租税论部分的研究中,他分别从租税通论和特殊课税论两方面立论。他认为,所谓租税,即“公共团体在原则上为充公共团体所需一般的政费之故,依一般的标准强制地分赋于其所统治者之强制负担且恒以各负担者之各自经济能力为限度而依货币额表示之者”。[153]租税征收必须坚持课税目的(又称国库或财政)、税本利用(又称国民经济)、租税分配(亦称社会的或公正的)和课税技术(亦称财务行政)四大原则。在特殊课税论部分,陈启修将租税分为收入课税、利得课税和支出课税三种加以论述。所谓收入课税,即“以限于个人一家收入经济上之经常的收入为税源之税类”。[154]主要包括地租、家屋税、动产税、营业税和俸给税。所谓利得课税,即“对于依财产及财产的价值之转移或变化而偶尔地发生之利得,所赋课之租税”。[155]利得课税种类极多,主要有行为利得税和增富利得税两大类。行为利得税包括登记税、印花税、交易所税、通行税及兑换券发行税等;增富利得税包括嗣续税、土地增价税、兵役税、彩票税及战时利得税等。所谓支出课税,即“当个人经济上消费或使用一般消费的物件及劳力时,准其事实及分量,所课租税之总称”。[156]主要包括消费税、使用税和关税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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