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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论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启修对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有素,在写作《财政学总论》前数年,曾在北京内务部地方自治讲习所讲授过地方财政学。陈启修认为,地方财政学研究的目的有五:阐明国家与地方团体在国民经济上之关系;研究地方财政之学理;通达地方之技术;通达现今各国地方财政之状况及趋势,以谋地方财政之改良进步;知悉本国各地方之经济的及财政的事实。陈启修在财政学研究方面可以说是只开风气不为师。

六、地方财政论

陈启修对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有素,在写作《财政学总论》前数年,曾在北京内务部地方自治讲习所讲授过地方财政学。地方财政编共分《概论》、《地方经费论》、《地方收入论》、《地方公债论》四章。

陈启修认为,地方财政学研究的目的有五:阐明国家与地方团体在国民经济上之关系;研究地方财政之学理;通达地方之技术;通达现今各国地方财政之状况及趋势,以谋地方财政之改良进步;知悉本国各地方之经济的及财政的事实。地方财政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地方团体与国家之区别及关系;地方财政与国家财政之性质;地方财务行政之制度;地方经费;地方收入;地方公债;各国地方财政之状况;中国各地方财政之状况及趋势。

1.地方经费论

关于国费与地方费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利益说”,主张“凡事务之效果关于国民一般之利益者,宜定为国办事业,使国库负担其经费。反是,若其事务之效果仅关于一地方住民之利益,则宜定为地方举办之事业,使地方团体负担其经费”。二为“经营便利说”,主张“便于国家经营之事业,宜由国家办之,使其经费为国费。反是,若便于地方团体经营之事业,则宜由地方团体办之,使其经费为地方费”。[158]陈启修认为“利益说”不足取,宜采“经营便利说”。

2.地方收入论

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问题主要是国税和地方税之税目之划分。对于地方税与国税的划分标准,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租税能使纳税人应其纳税力之大小而完纳者,应归入国家税……反是,若租税之用途,能发生特种利益,使纳税人特别享受者,则宜作为地方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租税收入之范围广而数额巨者,应归入国税……反是,若租税收入范围狭而数额微者,宜归入地方税”。[159]陈启修认为,以上两说“各有理由,亦各有缺点”,他主张“依国费及地方费划分之理论,创便利主义说”。即“税之便于国家征收者,不问其范围之广狭,额数之多寡,以及其将来用途若何,皆划归国家税……反是,若税之便于地方团体征收者,亦不问其范围数额及用途若何,统宜归入地方税”。[160]

3.地方公债论

地方公债依其经济上之性质及用途可分三种:开发的公债、收益的公债和非常的公债。国家对于地方公债之兴举必须加以严格的监督,地方之起债权一般由国家以法律赋予之,无此权者不能兴举地方公债。由于地方团体之信用不如国家之稳固,地方公债之利率一般高于国债利率。

陈启修在财政学研究方面可以说是只开风气不为师。《财政学总论》出版以后,他转而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在财政学方面没有新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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